年初,“中国首善”陈光标发起的中国企业家“光标爱心团”,在南京黄埔防灾减灾培训中心举行了隆重的捐赠仪式。陈光标再次在人们眼前,秀起了“钱墙”,1500万元现金被成捆地堆砌在一起,将捐给贫困地区。
陈光标素来奉行“高调慈善”,南京“钱墙秀”,无疑是高调行善的又一次践行。与以往一样,陈光标的善举再次成为一些媒体的“靶子”。
慈善应该低调——在“做好事不留名”的雷锋式行善榜样熏陶下,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而陈光标分发现金、高调赴“巴比宴”、秀“钱墙”之举,似与人们传统的慈善观念格格不入,自然也被认为其带有“自我宣传、机巧公关”的功利性。因此,陈光标式慈善也引发了对立的两极评价:一边是赞许有嘉,一边则是对其高调慈善的质疑。
笔者认为,对此,纠结于是否作秀的评判过于简单化,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慈善究竟何以为善。
捐赠者:尊重其需求
毋庸讳言,通常慈善是捐赠者不求回报的一种单向义务行为。但这不等于说从事慈善行为的人没有自己的需求。很大程度上,慈善行为是带有目的性的,常言道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因此捐赠者的慈善行为与“利”其实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
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曾提出需要层次理论,他把人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满足了较低层次的需要,才能谈得上高一级层次的需要。一个人慈善捐赠的先决条件和自身的经济状况相关,收入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捐赠的力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慈善行为,其实是建立在占有的基础和对“利”的追求之上的。
中国的儒家思想以义为上,认为追求仁义美德是人的最高品格,个人要在伦理道德层面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不断提升生命的意义。儒家提出的“仁者爱人”是一种根植于人性深处的仁爱之心。基于这一出发点,进行慈善活动是自我存在的体现,也是对生命意义的追求。
因此,慈善行为以利为出发点也好,以义为上也好,再或者以仁爱实现自我生命价值也好,这些动机都是以内在需求为最终出发点的。我们在探讨慈善行为的时候,除了关注慈善行为的社会效应,对捐赠者的内在需求也应予以尊重,使捐赠者能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与需要帮助的人分享财富与快乐。
受助者:保障其权利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施恩勿念、受恩莫忘”的思想根深蒂固,人们认为做慈善事业,应该是默默无闻的,不应期望通过做慈善得到什么回报。持有这一观念的人不论是否有雷锋那样的境界,但在某种程度上,这样做的确可以保护受助者的尊严。而陈光标到台湾做慈善活动,本来就是为了弱势者的尊严,给予弱势者必要的帮助,但令他没有想到也许是,做好事的本身,反而有可能伤害到弱势者的尊严——善良的种子可能开出恶的花朵,这的确是一个让捐赠者警醒的问题。
因此,捐赠者不仅要有能力救助他人,还要有一颗体贴他人的心,体会受济者的心情,维护弱者的尊严。在进行慈善行为的时候,应当尊重弱势者的隐私。很多人在做慈善的时候,或是不愿意露面,或是不暴露自己的身份,他们也不会奔走相告地说自己捐助了哪些人,也不会让那些弱势者排着队来领钱。
如何更好地给予受助者以尊重,是全社会每个成员都应时刻挂怀的。
媒体:承担其社会责任
在现代社会,公众越来越依赖新闻报刊所提供的资讯,作出好或坏的判断。因而,各类媒体对慈善事件的报道,都会对公众形成一种引导。这就要求媒体舆论对社会各集团、各阶层、各区域作出合乎实际的正确描述,加深各阶层人们的彼此了解、理解,避免引起冲突。媒体在描述慈善事业时,应对各参与主体作出正确而适当的报道,而不应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此外,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公众通过网络发表的舆论观点也对其他受众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对此,民众在接受媒体或者公民个人发表对慈善事业的见解时,应该努力形成属于自己的观点,让自己对慈善行为有一个判断,不要盲目地人云亦云。媒体舆论在通信手段迅猛发展的今天,如何客观公正地对人们的行善行为进行报道,将很大程度上左右着人们对慈善事业的看法。因此,媒体应当承担起自己客观公正报道的社会责任。
管理部门:发挥其职能
在现代社会里,慈善组织是进行第三次分配的载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第三次分配的成败与否,取决于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及是否能取得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政府一方面要着力解决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另一方面是要努力提高低收入阶层的经济收入,尤其是解决贫困群众的经济困难,这就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第三次分配的不断发展,以缓解某些弱势群体的困境,从心理和情感上消除不同阶层之间的隔阂,进而使得不同阶层在价值观上形成一定的共识。政府真正成为慈善事业的领航员,慈善事业才可能健康发展。
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发挥其职能作用,培育健康的社会慈善救助体系土壤至关重要——
首先,正确引导慈善组织实现运作的公开透明化。引导慈善组织逐步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对慈善资金的项目实行实时监控,并定期向公众公布有关信息,督促慈善组织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完善立法,指导慈善组织建立高效运作机制。立法部门根据实践需要,向公众征求立法意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慈善事业有关的立法,逐步完善社会慈善法律体系,以引导慈善组织形成高效运作机制。
第三,提高慈善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度。规范慈善基金会的操作,公开慈善基金的流向,让社会公众愿意向其捐赠,让他们相信接受捐款的慈善机构会把他们捐出的钱真正用于他们所关注的事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