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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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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梁启超之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学家徐显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堪称法治史上里程碑

本报记者 崔 丽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3月11日   09 版)

    1901年,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刊登文章,发出疑问:中国何时能走向法治?

    这个发问穿越了一个多世纪,历经110年后的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人民大会堂向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庄严宣布: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法治研究的学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认为,这是为“梁启超之问”作了一个历史回答,这必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日前,本报记者对徐显明代表进行了专访。

    以宪法为主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枝繁叶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走过了一段不平凡之路。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至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2年党的十六大重申了这一目标。至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在此基础上,十一届全国人大提出,确保到2010年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

    “时至今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标志着我们实现了党的十五大所确定的政治目标。”徐显明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有哪些科学的判断标准?徐显明代表给出了两个基本判断标准:事实标准和规范标准。

    徐显明解释说,事实标准是指,一个国家基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社会秩序通过法律调整得以形成。对老百姓而言,直接感受最深的,其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了,当老百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据现有法律,能够得到维护,这些标准都叫事实标准。“由此来观察,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规范标准,也叫文本标准。吴邦国委员长在报告中说,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形成的有机整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判断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形成,一个首要标准是应有的法律部门是否建立起来。”徐显明说。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体系。

    宪法是什么?徐显明打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土壤,土壤之上长出了树干,这个树干就是宪法,树干上面有七个分支,就是七个法律部门,分支上面有若干树杈、叶子与果实。这就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此构成了一棵枝繁叶茂的大树,这就是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统帅、核心的地位。

    由此判断,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民生立法不断提速

    从物权法到侵权责任法、从就业促进法到劳动合同法,从食品安全法到社会保险法……社会领域的立法近两年得到了加强。自九届人大,特别是十届人大以来,民生立法驶上快车道,以人为本、民生立法留下了一条清晰的足迹。

    维护民生、保障民生,成为中国立法的“主题词”。

    民生立法的推进,是否意味着公民私权利在公权力面前竖起了保护墙?

    “民生立法不是公民私权利和公权力对抗的问题。”徐显明代表解读说,对于公民权利,国家履行两种责任:在公民自由领域,存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矛盾,国家的表现应该是抑制自己,不去干预公民的自由生活,公民各种各样的自由,要求国家不评价、不介入、不干涉、不包办,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传统的公民和国家间的关系。

    徐显明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近代国家已让位于现代国家,公民的权利必须借助国家履行积极义务才能得到保障,最突出的就是社会权利。“通常讲的民生领域,受教育权是一项权利,谁来履行这个义务,不是公民个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政府,所以确定九年义务教育,这和民生有关,属于社会权。”

    劳动和就业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权利。“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要靠劳动,保障每个人的就业就成为政府责任,劳动权也属于社会权,和劳动权有关,获得报酬权、劳动期间安全保障权,政府为何设立劳动监察大队,就是防止提供危险的工作环境给工人,这都是政府的责任。”

    此外还有医疗、养老。“现在进行医改,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给人们安心放心的保障。”徐显明说,“这四项基本权利,离开政府提供的保障无从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说,私权利要依赖公权力。”

    徐显明认为,下一步的立法重点,首要还是做好和民生有关的立法,这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和目前的立法宗旨都是一致的,诸多加强人权保护等更深层次涉及公民权利保护和社会发展的民生法律,将逐一破题,民生立法会不断得到加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以“包裹立法”形式清理法律,对67件法律进行废止和修改。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的委员们发现,提交常委会会议修改的法律越来越多。

    “如果说过去叫立、改、废,现在则增加了编、释、备。”徐显明说,过去以制定新法为主,现在要把法律的修改、废除、清理、法律的备案审查、解释统合起来,这几项工作并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并不能说立法任务就完成了。完善、发展法律体系将成为下一步立法中的重点。”他强调。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把修改原有法律与制定新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及时对一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法律进行修改,使法律适应我国社会发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现实生活的规范作用。

    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修改法律已占到全部立法任务的一半以上。 

    “事实上,立法工作越向前推进,修改法律的数量就越多。”徐显明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宪法和一大批法律进行了修改,有的法律甚至多次修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于明显不合时宜、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法律,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予以废止,促进法律的新陈代谢。

    徒法不能以自行。亚里士多德说:首先要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其次良好的法律要得到普遍的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只是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前提,未来更高的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徐显明说,法律的实施要求执政党要依法执政,要构建法治政府,还要建立独立、公正、廉洁、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还要全社会普遍树立法律信仰,还要通过监督实现法律的有效性。这六个环节统一起来,可以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这一体系的任务更艰巨。法治体系建成之日,可能就是法治国家实现之时。”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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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崔 丽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03月11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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