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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1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不要动辄鼓动代表提议立法

曹林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3月11日   09 版)

    这几天,一个关于“设立学术欺诈罪遏制造假”的建议,在代表委员和网络间引起热议。该建议提出:应设立“学术欺诈罪”,对以造假形式骗取科研经费或奖励,甚至以虚假成果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等学术不端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很显然,这个建议指向的是前段时间西安交大造假教授被撤去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事。

    多数代表委员和网友虽然表达了对学术造假的痛恨,但并不支持设立学术欺诈罪。我也不赞成这个立法建议。一方面,学术的事情,最好还是由学术共同体内部通过道德自治去解决,由专业领域内的教授去评判,并诉诸业内的道德惩戒,“业内永无翻身之日”的道德惩戒有时比外部的法律制裁有效多了。另一方面,其实既有法律中对学术造假已有惩戒规定,重要的是要敦促既有规定得到严格执行,而不是忙不迭地另设新罪新法。

    类似的建议还有:“立法禁止父母带儿乞讨”、“刑法增设侵害环境罪”、“为垃圾处理立法”、“闯红灯应列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立法保证保障房建设”、“立法防止啃老”等等。其中有的立法建议是深思熟虑的,也有不少缺乏可行性,明显带有想当然的成份。

    我觉得,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和拿出相对成熟的法律草案,动辄就提议立法,这是偷懒的表现。

    不少人可能会认为,关于立法的提案、议案和建议最好提,无论什么社会问题,似乎都可以通过立一个法律去解决,只要将这个问题后面加一个立法:设一个新罪名,立一条新法,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就可以是一个建议,就表明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就表达了一种参政议政的姿态。比如,政府不花钱建保障房,就立一个“保证保障房建设法”;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就立一个“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法”。立法是解决社会问题最严厉、也是最高的手段,似乎建议立法总是没错的。

    其实不然。如果负责任地去看待立法,真正了解法律案的严谨,就知道立法建议和议案其实是最难提的。问题可以随口提,批评可以张口说,可立法案的技术难度是很大的,不是拍脑袋和灵机一动的事,它是一个需要专业技术和专业理性的复杂系统工程。

    按照全国人大的要求,代表提出法律案,最好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从这个要求看,法律案的难度是很大的,不仅要求立法的专业技艺和专业知识,要能提供法律草案文本,还须对相关问题有较深入的研究和较多的调研。我看过周洪宇代表的好几份法律案,比如他在2005年人大会上提出“关于制定《校园安全法》的建议”,堪称一份优秀法律案的典范,不仅在“案由”中有充分的表述,提供了翔实的背景资料,具体法律草案的建议也相当专业,具有可操作性。

    正因如此,所以全国人大对代表委员建议的吸纳中,最少采纳的就是法律案了。法律不是儿戏,立法不是过家家。

    参政议政最省事的就是建议立法了。提个立法建议很简单,不用动什么脑筋,只要你在问题后面加一个“法”就可以了。责任全都推给了立法部门:我已经把问题提出来了,立不立法,你们就看着办吧。什么操作性,重复立法,非法之法,这些都跟我无关。这也是思想上的偷懒,以为立法万能,对立法有过度的依赖,遇到问题,不想其他解决方案,只有条件反射般的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10日的报告中强调:我们已经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从侧面告诉我们:我们现在已经相对不缺法条,许多社会问题,需要的并不是立法,立法,立法,代表委员们应该更多致力于敦促这些法律得到执行,而不是任由公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

回答“梁启超之问”
拆村并居 后患无穷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会前从记者采访区走过
闭会期间提出提案效果更好
我接待过上访,事情明明白白
不要动辄鼓动代表提议立法
多建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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