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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5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公民有权利要求会议公开

高一飞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3月15日   09 版)

    今年两会绝大多数团组对外开放,结束讨论后将留出半个小时给中外媒体集体采访。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发言人赵启正3月2日在发布会上也表示,今年将延续以往的做法,全体会议、小组讨论会和界别组讨论会将向记者开放。开放的小组讨论结束后,还会留出时间让委员们接受各位记者的采访。 

    有参加两会的记者感言:媒体关注就是公众关注,对媒体开放就是对公众开放,对世界开放。中国两会的公开与开放体现了现代国家基本的政治文明。特别是向外国媒体开放,显示出了强大的中国自信、开放和包容的形象。但在一个现代国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会议公开主要不是为了国际形象,而是一个国家对其人民的义务。 

    会议公开是信息公开一种形式,信息公开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信息与观点的自由流动正是民主观念的核心,没有对表达自由的尊重,包括对寻求、获取、传播信息和观点的权利的尊重,就不可能行使选举权和其他民主权利。作为知情权的基础的一个基本价值观就是“最大限度公开”的原则,它提出这样一个假设:公共组织持有的一切信息都应当可以公开,除非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考虑,有必须优先考虑的理由对信息保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指出:“作为一个原则,信息权的基本原理不仅适用于记录下来的信息,而且适用于会议。换句话说,被申请索取的信息是通过永久记录的方式传送,还是在会议中以口头方式传达,基本没什么区别。” 

    国家立法机关会议公开举行,已成为现代国家举行会议的普遍原则。我国虽然未在宪法中对人大会议公开举行作出规定,但早在1954年我国第一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就作了规定。其第1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举行秘密会议。”1982年重新制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0条也做了基本上相同的规定。1989年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18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第1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两会公开了,这是我国作为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表现。其他公共机构如政府(行政系统)、各种党派组织、人民团体及其他公共机构,都是会议公开的主体,它们的会议是否公开,全靠自由裁量和他们对人民的责任感,而并不是作为人民权利和他们的义务来对待的。因此,两会的公开,仅仅是一个起点,一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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