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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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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案例九个“某”,消委会究竟怕什么

殷国安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3月15日   09 版)

    近日,珠海市消委会在工商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3·15”国家消费者权益日筹备情况,以及主会场活动安排,同时,公布去年10大消费维权案例。(珠江晚报3月12日)

    在“3·15”国家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时,向社会公布维权的典型案例,是许多地方消费者组织的习惯性动作,其作用固然有助于警示经营者规范经营,也有助于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或者更能展现消委会的“丰功伟绩”——看,这就是我们帮消费者维权的成绩单。 

    不过,对于珠海市消委会公布的10大案例,读着读着就让人心里堵得慌。从第一个案例“购样板房质量有问题”开始,说“马小姐2007年购买了某花园一套样板房”,大概编辑是怕读者追问这个“某花园”究竟是什么花园,于是在后面加了一个刮号,写上“消委会未提供商家名称”。谁知读到最后,10大案例竟有9条在涉及侵权的商家名称后都有这个刮号。这才让我觉得,也许编辑先生也对消委会的做法不满,才故意把这句话重复九次,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吧?

    珠海市消委会把侵权商家改称为“某”,坚持了基本平等的原则。无论是作为房地产老板的“某花园”,还是“某建材公司”“某旅游公司”“金湾某游乐场”“某品牌煤气炉具”“某中介公司”“该通讯公司”“某快递公司”,不论什么行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享受不点名待遇。但是,也有唯一一家被点名的,这就是一起旅游案例中涉及的南京市中国旅行社、深圳康辉旅行社和深圳市友谊之旅国际旅行社被点名。看来,市消委会坚持了“枪口对外”的政策,凡是珠海的商家侵权后一律保护,对于南京和深圳的旅行社就不客气了。

    想通报10大案件,却连作案者的名字都掩盖了,这种“公布”真叫人百思不得其解。好比法院的判决书只宣布了罪行,却不知道罪犯的姓名。消委会不公布坑害消费者的商家,究竟什么原因?可能是出于对有关商家的怜悯?害怕损害他们的声誉,影响今后的生意?但对“恶人”的怜悯就是对“好人”的犯罪。已经坑害了消费者却没有被曝光的商家还可能“贼心不死”,继续坑害百姓。而消费者也因为不知情,无法防范,还会继续受害。或者是消委会怕得罪人,把关系搞僵,将来不好相处?于是牺牲原则,维护关系,宁可得罪消费者,也要放它们一马?

    消委会不公布坑害消费者案例的主体单位,不仅在逻辑上讲不通,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有违反《消法》之嫌。《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委会的职能是“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委会对坑害消费者的典型案例虽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布,但却为其隐姓埋名,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是很不完整的,也没有达到“揭露”的目的。

    问题在于,当消委会连公布侵权商家的名单都不敢,他们还能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吗?而当消委会不能代表消费者时,消费者又能有什么办法?它本来就是官办的,并非消费者选举产生的。

殷国安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03月15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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