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太原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稳定省城住房价格的通知》,确定2011年太原市新建商品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不超过全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的控制目标。太原市制定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主要预期目标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10%和10%以上。(新华网3月21日)
3月中央规定的楼市调控期限来临之际,在很多一线城市相互观望迟迟不肯定出2011年的房价控制目标时,反倒是二线城市在房价目标这个问题上做了表态。
银川在2月下旬公布的房价目标是,增幅低于10%。从银川的低于10%,到太原的低于10%~13%,到贵阳市模糊地说,“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去年全国平均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字,贵阳市不太明说的一句话是:不高于13.67%,再到昆明所说的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查资料所得,去年昆明市的这个数字是14.4%,就已经率先公布自己目标的这几个省会城市来看,不难预计3月底前各地必须出台的房价控制目标将是怎样的了:能低于10%的城市肯定少之又少。
公众希望房价控制目标能离自己的收入现实更近一些,但已经公布的目标显然无法满足这一愿望。在房价基数远远高于居民收入水平的情况下,即便是二者保持同等的增幅,房价也将以加速度远远将居民收入抛在身后。无论是控制在GDP增幅以内,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还是增幅不高于去年全国平均值,因为基数的居高不下,注定了房价的增幅绝对值也将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按照今年CPI控制在4%的目标看,已公布的几个城市房价涨幅控制目标均不低于10%,远高于CPI增幅,又如何能抑制商品房的投资性和投机性需求?
由此可以看到地方政府仍旧不肯放弃土地财政和房地产市场收益的心态。按照新“国八条”的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但各地在制定这个目标的时候,对房地产收入的难舍难弃,让各地在控制标准的问题上就高不就低——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这个几个零星出台控制目标的城市中,没有见到一个是采用了“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标准的,更不要说“经济发展目标”中本就包含的CPI标准。
更多的城市仍旧在“一季度前”的杠杠前徘徊,其心态显而易见:若低了,财政收入受损,GDP不好看,政绩考核也将居于不利地位;最重要的,定低了,若完不成,就要面临被问责的尴尬。
“让房价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是温家宝总理在访谈中多次提到的一句话。但这个“合理”的标准界定,在各地出台的房价控制目标上却是五花八门。其实,最合理的水平,应该是与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相匹配,与CPI涨幅相适应的区间。眼下各地的房价控制目标,与此显然还有距离。
蔡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