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磊)备受关注的“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近日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一审原判,认定两政府部门不予录取的决定合法,原告小吴(化名)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0年5月,小吴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先后通过了笔试和面试。因为他在体检中被确认“HIV-1抗体阳性”,安庆市教育局作出了“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决定。
为此,小吴将安庆市教育局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作出录用原告为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的具体行政行为等。2010年11月12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作出的不予录取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亦无不当,驳回原告小吴诉讼请求。随后,小吴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两被上诉人采用公务员体检标准对事业单位招聘人进行体检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依法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规定了平等就业权利,但是这种平等就业的权利,并不排除法律基于保护公共利益、他人利益而对特定情况下权利人的就业权利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