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3月28日电(记者董碧水 通讯员龚震)何志军涉嫌抽逃出资、贷款诈骗、偷越国(边)境案今天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何志军因该案给十余家银行造成经济损失高达11.7亿余元。因涉案金额巨大,该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浙江“贷款诈骗第一案”。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何志军原系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亦曾是由100余家关联企业组成的“之俊系”的“实际掌门人”。检察机关指控,从1995年起至案发,何志军指使王某、臧某等人,在全国各地先后成立了140多家关联公司。
这些关联公司在工商登记时,何志军将未实际出资、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下属员工、亲友登记为“挂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侦查机关的调查发现,“之俊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形形色色,甚至包括公司的打字员、食堂的厨师等等。
在实际操作中,何为营造资金雄厚的假象以骗取贷款,以及用于“走账”等目的,以调集骗取的银行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和增资的注册资本金,先后注册和变更注册登记成立多家注册资本金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空壳公司”。这些公司根本不开展具体业务,只为“之俊系”走账、资金调度提供服务,或者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为“之俊系”其他公司提供资金。
在完成验资、工商登记等程序后,何志军将上述“之俊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抽回,然后采取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供销合同等手段,用上述“之俊系”公司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至2003年,何志军操控的“之俊系公司”的贷款余额高达25亿余元。
明知自己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在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8月期间,何志军仍指使“之俊系”公司的人员提供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伪造工业品购销合同、提供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以“空壳”的之俊公司、西亚公司、凯利达公司、中集公司、久源公司、晨兴公司、安泰公司等名义并相互进行担保,先后骗取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贷款超过13亿元。
据检察机关调查,“之俊系”企业大多有两套报表系统,一套真实的报表,提供给工商、税务;一套虚假报表,提供给银行用于贷款。这套用于贷款的报表一般都是虚增流动资产、虚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和销售成本,减少长期投资。何的两本“阴阳账”,在数年的骗贷行为中屡试不爽。
据公安机关侦查,仅交通银行杭州某支行被骗取的贷款便超过3亿元,中国银行某分行被骗取的资金超过两亿元,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被骗金额超过1亿元,其他十余家银行分别被骗取9850万元至1300万元不等。
在骗取银行贷款和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后,何志军指使“之俊系”公司人员将银行承兑汇票非法贴现,将银行贷款在“之俊系”公司间“走账”等方式,归还先行到期贷款以及非法套现,同时还用于包养情人、购置房产、支付巨额咨询费、为家人移民以及在境外挥霍、使用。
至案发,何志军仅归还上述贷款6036.4万元,交存银承兑汇票保证金7000万元,造成银行实际经济损失11.7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