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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30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没有监督,基层民主将成“无果之树”

——专访浙江省纪委常委、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张伟斌

本报记者 李丽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3月30日   03 版)

    试水初期,法律尚无明文规定;行到中途,遭遇了困惑挫折;如今,新颁布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中,“村务监督委员会”赫然在列。六年坚持,浙江的村务监督工作,走出了一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

    浙江特色的农村民主监督有哪些经验可以分享?村级民主自治下一步如何深化?本报记者日前专访了浙江省纪委常委、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张伟斌。

    村务监督是完善村民自治的需要

    中国青年报:2004年,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新生事物在浙江发轫,您怎么看待它出现的必然性?

    张伟斌:管理创新不能靠领导干部空想,也不能坐在办公室里搞设计,只能是在基层针对具体的问题实践出来。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农村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农村经济总量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居全国前列,2009年,浙江农村居民收入突破万元。农民富了,村集体财产增加了,村干部可支配的资源也日益丰富。可另一方面,监督制约村干部权力、保障农民权益的机制严重滞后,少数村干部个人说了算,村民无计可施,由此引起的上访、信访、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村政治稳定与和谐发展。

    面对这个矛盾,老百姓自然要想办法,浙江各地都有过探索,比如宁波市推行的“民主听证制和重大村务公决制”,台州温岭市的“民主恳谈制”,杭州余杭区的“村务公开制度”等。这些各具特色的村级民主监督机构说明,在村一级,从制度上构造科学规范的民主监督体系已经成为完善村民自治的紧迫任务。村务监督委员会从产生到发展普及,证明它对症,是解决农村公共权力监督缺位的良药。

    中国青年报:很多地方都意识到了监督的重要性,也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有必要另行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吗? 

    张伟斌:这些小组都从属于村委会,受管理的从属性和职能的局限性等因素制约,存在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人员代表性不广泛、监督保障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很难发挥实效。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级自治组织架构中与村委会并列,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原来这些局部的、分散的监督,整合成为功能齐全、保障措施有力、权责明晰的群众性监督组织。

    同时,这也是乡镇纪委工作在村一级的延伸,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有力抓手。

    监督缺失使民主变成“无果之树”

    中国青年报:村务监督委员会是监督组织,是起监督作用的,怎么理解它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张伟斌:村民自治的本质是“自主”,体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也就是说,村民在农村事务中有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它们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可现在的问题是,这四个方面发展并不平衡。总体而言,民主选举开展得较好,报名、公示、投票、计票等程序日益规范,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大环节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程度相对不高,尤其是民主监督建设滞后。这就是说,村民自主选出村官,但无法有效地参与日常决策和管理,更谈不上监督。

    如果说民主是一棵大树的话,监督的缺失,可能会使民主变成“无果之树”。由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存在,“民主决策”变得更加透明,“民主管理”变得更加有序,管理过程变得更有民意基础,从而有力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

    中国青年报:2009年11月,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覆盖面达到了100%,效果怎么样? 

    张伟斌:效果还是非常显著的。首先,完善了农村公共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了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这为全国人大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供了鲜活经验,去年新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吸取了浙江的实践,增加了“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的内容。

    另一方面,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完善了农村矛盾自我化解机制,搭建了村民与村干部的理性对话平台,民意诉求渠道和干群沟通渠道进一步畅通,村民的呼声和要求借助于村务监督委员会这一载体及时传达到村两委,有利于把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为防止干群党群矛盾激化、升级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我们做过统计,2009年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反映农村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较上年同比下降6.71%,2010年又同比下降了15.5%。

    中国青年报:接下来,浙江在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上有什么计划?

    张伟斌:我们近期将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部署落实下个阶段的村务监督工作。

    以前是无法可依,现在有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我们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细化监督内容,规范监督流程,完善监督办法,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同时,积极探索和推行程序式监督、参与式监督、审核式监督、评议式监督等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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