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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31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非法信骚扰治罪 合法信骚扰咋办

李克杰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3月31日   02 版)

    3月29日,4名男子使用短信群发器群发上千万条商业短信,因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西城法院分别判处1年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的刑期。这也是全国首例对群发短信追究刑责的案件。(《新京报》3月30日)

    群发短信获刑固然令人欣慰,然而该案只是以非法经营罪让4名行为人获罪,仍无法让公众释怀。正如网友质疑的那样:“还以为是因为骚扰用户而被治罪呢?原来是因为撬了别人的垄断生意”,“也就是说,办了执照,就能名正言顺地扰民了”。网友提的问题虽然尖锐但却很明确,即非法“信骚扰”治罪,那“合法信骚扰”呢,又该如何处理?

    毋庸置疑,4名男子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短信群发器群发上千万条商业短信,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电信市场秩序,也从宏观上影响了我国职能部门对市场的依法管理,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其治罪判刑,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表现,职责所在,完全应该。

    但也应看到,该判例旨在保护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市场监管部门权威,它的直接作用是打击“非法”群发短信这种“经营活动”,而不是打击短信对公众正常生活的“骚扰”,事实上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群发短信者定罪判刑,并不能起到遏止“短信骚扰”手机用户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北京的这起全国首例对群发短信追究刑责的案件对治理“信骚扰”没有多少推动作用。毕竟,获得许可证的“合法信骚扰”是无法依此模式定罪判刑的,而现实中对公众的“短信骚扰”更多是“合法”的。

    其实,严格来讲,仅仅获得相关许可证,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就获得了短信骚扰公众的“通行证”,不等于随意向手机用户群发短信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因为,这种未经用户同意的短信发送行为,上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权,中侵犯民法保护的公民生活安宁权,下剥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此处为手机用户)对广告信息的选择权。经营者依法获得的经营许可权,不得对抗和实质上否定公民依照宪法和其他法律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即使短信群发是“合法”的,其不顾用户意愿而强行发送并强制用户查阅的行为也涉嫌侵权,是非法的。

    法理上如此,但如何落实到现实中呢?笔者认为,遏止“合法信骚扰”,既需要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也需要执法机关的严厉打击,电信企业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和过滤义务。因为,用户与电信企业之间是有偿服务合同,不受垃圾信息骚扰是用户的权利,也是服务企业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至少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给予用户选择权,使那些不愿意接收包括广告信息在内的垃圾信息的用户,通过技术操作拒绝接收这些短信。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整体上缺乏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同时缺少对公民隐私权内容、范围和保护力度的法律法规,这也是“合法信骚扰”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要因素。认识有偏差,观念不统一,必然造成监管无力度,执法不一致,保护不到位,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垃圾短信”长期泛滥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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