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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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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追踪

海南问题西瓜种苗案开庭

瓜农索赔近200万元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4月14日   06 版)

    本报海口4月13日电(宁远  记者任明超)本报2010年12月1日报道的“私自育苗致海南近五千亩西瓜绝收”事件又有新进展,由于和种子公司以及种苗供应商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部分瓜农日前将厦门金博大种苗公司和种苗供应商诉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索赔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近200万元。4月13日上午,东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王康杰、张祖清、伍发平、李世财4位瓜农诉称,2010年8~9月,他们先后从李某某、郑某某、代某某共同经营的育苗场购买了6万株“台湾新一号”西瓜种苗,并将该批种苗种植在东方市四更镇大陆坡的承包地里(定植密度约320株/亩,共计195亩)。

    在种植期间,该批瓜苗的植株长势很正常,但在正常授粉后,幼果不仅渐渐变黑,甚至在缩小。该异常现象不光大面积出现在原告的瓜地里,同样种植该“台湾新一号”品种的其他种植户的瓜地里也是如此。原告等众多种植户经多次采取补救及其他管理措施均不起到任何作用,原告种植该“台湾新一号”品种的瓜地可谓是“绝收”。

    无奈之下,王康杰、张祖清等种植户向东方市农业局举报该种子的质量问题。2010年11月2~3日,东方市农业局委托海南省种子站邀请省内外专家对原告等其他瓜农种植的西瓜“台湾新一号”进行了田间调查,并作出了《关于东方市“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植现场的调查报告》。调查结果表明,该批“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且查明厦门市金博大种苗有限公司系该批“台湾新一号”西瓜种子的销售商。被告李某某、郑某某、代某某从该公司购进该种子并将种子培育成种苗后出售给这些种植户。

    王康杰、张祖清等瓜农认为,根据我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来承担。根据行业内的标准成本及可得利益,每亩西瓜的经济收入应为1万元,因此他们向厦门金博大种苗公司和种苗供应商李某某等人提出了赔偿经济损失195万元的要求。

    记者同时获悉,另有8户在文昌购买种苗的瓜农也已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种苗供应商赔偿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厦门金博大种苗公司今天未到庭应诉,该公司向法院方面提交了一份书面答辩状。答辩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瓜农的损失完全是由该公司提供的种苗所造成的,而且这些瓜农的西瓜并未全部绝收。此外,他们对东方市农业局作出的《关于东方市“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植现场的调查报告》也提出了质疑,认为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的程序和方法,该报告的鉴定程序、人员组成和内容都不符合规定,因此该报告不具备唯一真实性和权威性,不能作为这些瓜农索赔的法律依据。

    据了解,厦门金博大种苗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该公司负责人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在海南的这单种子生意里,该公司的利润不超过30万元。

    李某某、郑某某、代某某3人的代理律师则辩称,3人都是厦门金博大种苗公司的员工,只负责公司种苗在海南的推广和销售,不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作为种苗的主要供应者郑某某已经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不仅免除了大多数瓜农所欠的种苗费用,还作了经济补偿,为此债台高筑,瓜农应向其他责任人索要赔偿。

    本案第三人、河南豫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也认为,东方市农业局作出的《关于东方市“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植现场的调查报告》并未邀请种苗的销售商和生产商到场参加,鉴定程序不合法。该公司还称,这批种子是他们应厦门金博大种苗公司的要求从甘肃张掖市一家种子公司购进后转手给金博大的,没有从中赚取任何利润,当时也尽到了销售告知义务,他们和这些瓜农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这些瓜农不能向他们提出索赔。河南豫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时透露,他们也是这批问题西瓜种苗的受害者,他们已经为此替金博大垫付了数百万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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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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