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动物保护志愿者在京哈路上的大规模集体行动惹来颇多争议。有人认为这群志愿者“看起来没有法律常识,无视高速公路交通秩序,无视贩狗运狗的人的合法权利”。批评者甚至尖指出,这些保护者不仅无端地侵犯了小商小贩的合法权利,而且那些并不纯粹的素食主义者,凭什么仅仅保护猫狗却在背地里大吃猪牛?
确实,很多动物保护主义者都会面临类似追问:既然你们认为食用猫、狗是非道德行为,那同为动物的猪、牛等为何不在其列?你们对动物的这种关爱不是选择性的吗?在我国法律里,确实有专门条文禁止猎杀珍稀野生动物。那凭借宰杀猪、牛来类推可以宰杀猫、狗,为何就不能类推出可以宰杀大熊猫、华南虎?要回答这些疑问必须明白,“动物伦理学”应遵循几项基本原则。
首先,在遇到人与动物生存权的选择问题时,要以人的基本生存需要为最根本的原则。它要求我们在对待动物时,能分清基本需要与非基本需要。基本需要是关乎人类存在与否的需要,非基本需要则是人类用来满足自身享受的需要。人与动物的利益发生矛盾时,人的生存权绝对高于动物生存权。比如,在甲型流感还没有弄清时,人类有权去屠宰被疑为传播源头的食用猪。为了均衡营养,人类也有权利去食用动物。但我们应尽量减少动物被屠杀过程的痛苦感,更不应以动物的死亡来满足人的奢侈需要。从本文开头所涉消息的图片看,那些将被屠宰的狗被禁闭在狭小空间里,长途跋涉,受尽折磨,这些就是非道德的。
其次,人类在对待不同物种时确实有亲近疏远之分。比如,动物园里的野兽出来伤人时,我们应毫不犹豫地猎杀或围捕动物。当人必须在动物之间选择屠杀对象时,应以其与人类关系的亲近程度为选择。比如,人类不能伤害猩猩等与人类关系亲近的物种,著名的奥斯卡获奖纪录片《海豚湾》(The cove)之所以能打动人心,就是因为海豚相对于其他动物,其智商更高,与人类更亲近,更不应被虐待、残杀。
再次,整体利益高于局部利益。保护珍稀野生动物,是因为它们濒临灭绝,残杀它们将影响生态系统物种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进而影响整个系统整体的平衡和稳定。
这里其实已牵涉到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即权利的形成过程。历史上,不同派别对此有着不同观点,如自然权利说、功利主义权利说等。现在谈动物权,笔者认为用当代保守主义学者奥克肖特的权利观来解释,可能最为适用。奥克肖特在论述妇女权利时认为,妇女获得选举权并不是出于什么抽象的自然权利或正义概念,而是在所有或大多数的重要方面,她们已被给予政治权利了。人类的权利史从来就不是一日谱写完成,今日习以为常的性别平等、种族平等在以前很可能难以想象。
著名动物伦理学家彼得.辛格在《动物解放》中就曾指出,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与物种歧视三种偏见之间具有相同结构。我们的偏见并非来自外部的强力压迫,而是人类心灵与制度之内的蒙蔽与强制。认为黑种人与妇女天然低等、动物该杀等偏见之所以流传甚广、振振有词,就是因为偏见总是显得天经地义、理所当然。
现在,有人指责那些禁食猫狗却又朵颐猪牛的人实在虚伪,并且完全禁止食用猫狗有违我国的饮食传统,在法律操作上也难以实施。其实,今天认为非常可笑的权利行动,也许哪天就成了我们的常识规范。最重要的,还是要看以怎样的胸襟来面对这些少数的呼声,究竟选择怎样的权利思维,又达成怎样的权利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