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读于广东省湛江市培才中学高三年级的一名女生,在微博上发帖为父亲喊冤。其父何耘韬曾任湛江市下辖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在2005年,因为执行政府指令,在房地产开发商未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不符合登记发证的情况下,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证意见,于今年4月15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南方日报》5月17日)
为何耘韬喊冤的,不仅有他女儿,还包括廉江市政府——该市政府曾致函廉江市法院和检察院,称何耘韬是为了配合市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而违规违法,建议对其从轻处理。湛江市国土局也致函湛江市委、市政府,称何耘韬执行政府决定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将会受到负面影响,因此恳求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建议撤销何耘韬的罪名。
何耘韬究竟冤不冤?他不冤。
其行不道德。人立于天地间,当有道德底线;从事任何职业,必须恪守法律底线,逾越底线就必须承担责任。如同商家卖假冒伪劣商品,不能以人家都在卖为借口而要求被免予处罚;企业财务人员做假账,不能以领导指示为理由,要求被免予处罚。常说:“人家让你抢银行,你也去吗?”即此理也。
其行本违法。公务员法第54条明文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何耘韬的情况,属于“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其他法治健全国家,何耘韬的行为必然被认定为违法,还极可能被认定为重罪,被处以重刑。而在我们这里,却被家人以为冤,被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以为冤,看网络留言,也被一些网友以为冤,为何?
主要原因在于,我们缺乏法治传统,尤其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甚至公然提出“砸烂公检法”、“无法无天”,而格外强调权力,强调下级服从上级。便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渐认识到法治的意义,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并不断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上述之公务员法第54条已形成为成文法后,漠视法治的观念余害犹存,以至于具体条文几乎沦为一纸空文,“领导有令”成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法以媚上,且在“东窗事发”后逃避处罚的坚盾。
次一个原因在于“斯德哥尔摩效应”。所谓“斯德哥尔摩效应”,就是人质被绑匪感动,反过来冒各种危险帮助绑匪。具体说,就是在官本位社会里,官员为绝对中心,以至于许多人忘了自己的存在,忘了天下苍生的存在,忘了人人平等,人人应坚守道德、法律底线,并因之承担一定的风险——如上所述,合法商家必须承担被逆淘汰的风险,不做假账的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承担被企业清退的危险,官员亦应承担因恪守法纪而不被领导待见的风险——将官员之违规违法行为给公众造成的严重伤害放在一边,而对官员个人的鸡虫得失念兹在兹,惺惺作态,将之搬来作为支持其违规违法的理由了。
后果之严重为人所共见,制度本身的平衡、约束效力丧失殆尽,部门及强势人物可以在辖区范围内为所欲为,以致社会矛盾激化,出现恶性群体事件。反之,如果人人被制度约束着恪守道德、法律底线,制度本身的平衡、约束效力真实存在,种种恶性行为实际不太可能发生,至少不可能发生得过于惨烈。如是,人人——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公众,也包括官员——才真正可能得以避免被严重伤害。
回归到具体事件,不仅何耘韬违了法,制造出“特定指令”的相关部门、人员,以地方政府、部门名义向司法机关施压的人员,同样涉嫌违法,一样应被追究法律责任;于社会整体,则任何部门、个人逾越了法律底线,都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无须讳言的是,何耘韬的被追究几乎为偶然,且很可能正因为现实不如人意,助推了何耘韬铤而走险。此中纠结,如网易网一位网友总结的:“痛苦啊!判你爸有罪,他就成了冤死鬼;若判你爸无罪,以后P民们更没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