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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19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酒精含量为入罪与否惟一标准

严格执行“醉驾入刑”方可彰显法律权威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5月19日   11 版)

    “醉驾入刑”实施半月,各地已有多名醉驾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番话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起巨大争议。5月17日,媒体又披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向全市各级法院下发了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醉驾入刑的标准究竟如何?是否应该进行解释?由谁来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可以批准被羁押的醉驾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太大了……对此,公众的疑惑很多。

    厘清疑惑的前提是认真理解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醉驾入刑”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没有“情节恶劣”的限制,只要是“醉酒”,就要被处以拘役。我国刑法规定,拘役刑的时限从一个月到六个月,属于刑罚中的实刑。

    因此,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明确,无须解释。立法解释的是立法本意,立法机关通过了“醉驾入刑”,严惩醉酒者危险驾驶行为目的明了,司法解释的是醉驾界限和标准,而酒精含量规定亦已明了,也不必再解释。

    张军副院长的表态,首先强调追究刑责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字面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醉驾的情形得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应该先适用刑法。

    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个规定和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冲突,完全可以同时适用。

    此外,有人认为,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醉驾行为情节轻微的,不应该动用刑罚。

    不过,记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已经考虑了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的是醉驾,而不是酒驾,醉驾和酒驾区别标准依据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属于酒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属醉驾。

    在回应公众的疑惑时,不少专家都提出应该细化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数次审议的过程中,对是否将醉驾列为刑事犯罪有过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因为一次醉驾,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就获刑太过严苛;支持者认为醉驾危险性很大,必须用严刑峻法惩处。最终,立法机关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而且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任何附加条件,对醉驾一律处以拘役。

    如今,醉驾的后果很严重,除了坐牢,还要吊销驾照、丢工作,不可谓不严厉。5月17日,公安部交管局发布消息,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有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和受伤的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严刑峻法能否根治醉驾尚待实践考验,可在法律实施一段时间后总结,如效果良好,则继续执行;如效果不佳或法律规定确实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修改。不过,目前已经实行“酒精含量为入罪与否唯一标准”,万万不能以所谓的解释来变通、曲解法律。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需要做的,就是不折不扣、不加任何变通地执行法律,并且坚持下去。这样,公众才会相信在“醉驾入刑”上没有人能享受特权,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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