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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0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危险的驾驶 暴走的罪名

叶梓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5月20日   02 版)

    酒驾入刑是最近最火的话题。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自5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全国首例“酒驾入刑”的判决。这也创下了“三小时公诉”、“当日判决”的“舞钢速度”。

    “谈酒驾色变”成了潮流。这股潮流在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酒驾入罪后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潮,刑法并没有为高晓松而松动,虽然其认罪态度很好,但法院考虑到事故的严重性依然进行了顶格判决。

    可就在全国各地风风火火抓酒驾的时候,风波又起。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却说“酒驾不能一律入刑”。虽然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刑法的应有之义,但在许多民众眼中,这番言论无疑是为“法外留情”开了口子,新罪名似乎又“可左可右”了。

    不过,我倒认为,张副院长的这番言论只是对法官定罪量刑善意的提醒,行为是否入罪要考量犯罪情节轻重,原本就是基本的刑法理念。之所以会出现适得其反的舆论效果,应归咎于两事:有关部门救火式的立法释法方式,各地司法机关的应对方式。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并未及时出台相应的适用细则,而且从法条本身而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字面理解,有行为即可入罪,这也为之后的争议埋下了伏笔。张副院长5月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各地法院对醉酒驾驶犯罪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随后,公安部门表示,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各种声音开始打架,使得基层执法部门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其实,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我们追求的应当是杜绝酒驾的社会效果。刚性的法律固然重要,但是更需要贯彻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偏僻区域酒后驾车,抑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或许更应该用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机械地“从新从重”,不要让罪名轻易地暴走。更重要的是,严密执法与严厉执法更重要,酒驾入刑要慎重考量,不代表可以选择性适用法律,有关部门对于酒驾仍然要强硬,绝不能法外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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