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18日刚刚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血铅超标事件作出处理,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又爆出一起血铅超标事件,截至19日已发现有136人血铅超标,其中达到铅中毒判定标准的有59人。安徽怀宁,云南鹤庆,湖北崇阳……今年以来,各地发生的血铅超标事件,大多“祸”起重金属污染。(综合近日媒体报道)
对德清血铅事件,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是:对湖州市实施全面区域限批,取消湖州市德清县生态示范区资格——环保部还强调:今后凡发生重特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严惩。据称,还将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
这样的处理,看似严厉,但能遏制类似事件的重演吗?现实让人很难乐观。一连串的血铅超标事件,几乎都在“惩治”声中屡治屡犯,可见,惩治未能阻止悲剧的重复上演。也就是说,这种事后的惩治,根本遏制不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污染冲动。而且,相比污染所得的巨大利益,“实施全面区域限批”和“撤销生态示范区”并没有多大的威慑力。在问责制很不完善、少有官员受到问责的大环境下,所谓“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听起来更像是一句空话——请问,造成332人血铅超标的德清血铅事件中,哪个官员被问责了?眼前都不问责,还谈什么“终身追究制”?
近来发生的一系列危害严重的污染事件中,环保部门只是被动地疲于应对,缺乏主动的出击。现实治理的疲软,不禁让人怀念起前几年那几波让企业震慑、让政府尴尬、让媒体关注、让公众叫好的“环保风暴”。
2005年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停建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等13个省市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并指出要严肃环保法律法规,严格环境准入,对于违规项目“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发现一批处理一批”。由此刮起第一场“环保风暴”。第二年,原环保总局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资额达2183亿元的56个项目“不予受理”,对投资额达7746亿元163件项目申请作出不予批准或缓批的决定。此后,又接连对一批污染严重的工业园实施“流域限批”和“持牌督办”。一连串的“环保风暴”,不仅引起了舆论对环保的关注,也震慑了一些污染企业和地方,提升了环保部门的权能,使其从一个低调部门成为一个强势部门。
当然,也有不少人不喜欢环保风暴,认为这种风暴式的执法有两大问题:其一,过于依赖行政权力,而不是法治;其二,短期内、间歇性的运动式执法,缺乏制度化。种种原因之下,2007年之后,“环保风暴”逐渐淡出公众视野。
我倒认为,“环保风暴”虽然依赖行政权力,可其并没有逾越法律的底线;同时,运动式执法并不必然与制度化相悖,相反,许多制度创新,比如“区域限批”,就是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在污染事件频发、环保制度尚不健全的当下,需要有足够的威力去震慑那些麻木的地方和企业。
报道说,面对舆论强烈谴责,这一次浙江、广东环保部门已准备关闭当地百家铅酸蓄电池企业,这正是刮一次环保风暴的好机会。
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