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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22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扩权”之权,应是权利而并非权力

许斌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6月22日   02 版)

    强县扩权后,有强镇扩权为继。早在去年4月,中央编办已会同中央农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13个省份选择25个经济发达镇进行试点。强镇扩权之后,强村扩权,应该将很快来到了。(《新京报》6月20日)

    然后,将发生什么?是决策更加符合地方的实际情况,执行更加有效率,不同地区“万类霜天竞自由”,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地域内民众一起都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还是不同级别的“政治强人”频现,拍脑袋瓜决策多出,违法违规行为泛滥,灰色利益、特殊利益盛行?便决定于“扩权”之权,究竟是怎样一种权了。

    “扩权”之权,如果指权力,仅仅是权力在体制内部的重新分配,将更大的行政审批、财政收支主导权下放至县级、镇级政府及其属下的部门、机构,最后的结果,恐怕是很悲惨的。乃至不排除在实行一段时间后,因为后果太过恶劣,不能不反转过来,由点而面地次第弱化村、镇、县权,重新强化中央→省→地区(市)→县→乡(镇)→村的金字塔结构,并不断增加地区、县级建制数量,陷入到“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中去,折腾永不休止。

    揆诸现实,于专项管理过程中,但凡是现实的管理混乱了,需要强化了,不基本就是审批权力上移,强调国务院、中央部委或者省级政府、厅局的统筹力度吗?但那样做了以后,以特定机构面对中国之大、一省之大,其呆板、僵硬,又“盲人骑瞎马”一般实现不了科学调度,“死”了,是不可避免的。更遑论必然衍生出来的“跑步(部)前(钱)进”式腐败。

    反之,如果“扩权”之权,指权利,指强化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权利,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落于实处,扩而大之,秉承“于公民,法无明令禁止则为可行”的现代法治原则,保障公民在法律法规框架之外的行为自由,以公民权利约束权力,上述之种种问题,立刻将迎刃而解。

    且张扬公民权利的道路如此清晰。既然我国之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具体的改革措施便应以之为基础。便是通过城乡平权,通过切实保障公民平等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利落于实处,并实现对权力的即时监督。在此前提下,作财政体制等进一步的改革措施,实现财税收支的更加合理,更能予不同地区以公平,促不同地区间的协调发展。

    总之,新一轮的“扩权”改革,必须是张扬、保障公民权利的改革,而不仅是权力在体制内部的重新分配,才从此一马平川,处处皆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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