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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22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礼品税的征收没有多少可行性

周俊生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6月22日   02 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征管日趋规范化的当下,国家财税部门出台这样的规定,自然有其摆得上桌面的理由,然而,这项制度真要实施,并且收到行之有效的效果,必然面临重重困难。这个通知最终的结局,很可能将沉睡在税务官员的抽屉里。

    企业向客户赠送礼品,用现代企业管理的行话来说,是一种企业公关活动,所送出的礼品通常并不是为了让对方增加实际的财产收入,而是为了表示企业尊重受礼方的心意,因此这种礼品一般并没有价值度量,中国民间历来有“礼轻情意重”的说法,就体现了礼品的这种性质。如果一定要将其用价值体现出来,就使礼品沾染了铜臭的气息,反而与赠礼的目的南辕北辙。设想一下,企业在向人送出礼品时,旁边站出一位税务官,拿着计算机算出礼品价值几何,然后向受礼方征收个税,这是一幕多么让人哭笑不得的场景,由礼品营造出来的温馨气氛顿时被严肃的执法所瓦解。

    当然,税务官不会揽下这种被人骂的活计,事实上税务部门也派不出这么多的人手,因此才作出了需要由企业代扣代缴20%个税的规定。但是,这与税赋必须由实际的财产受益人缴纳这个宗旨是相违背的。举个例子来说,每年中秋节的时候,企业会向很多客户送出月饼之类的礼品,现在根据这个规定,企业在送礼时必须从每一盒月饼中根据其价值切割下20%的部分交给税务官,这样一来,送出去的月饼就是不完整的,送礼的效果不是打折,而是走向了它的反面。当然,企业是不可能这样做的,它只能另外拿出一笔资金交税。这样做的结果,财税部门看似满足了征收礼品税的要求,实际上却是增加了企业的开支,而对于受益于礼品的人,并没有因为个人财产的增加而负担了必须的税赋,实际上是完成了一次“偷税漏税”,助长了民众对国家法律的轻慢态度。

    当然须正视一个现实,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但政府对于企业的运行仍然能够发生举足轻重的影响,这种不彻底的市场使企业对公权力产生了很大的依赖,公权力的执掌者成为企业公关的主要目标后,企业借节庆送礼之名与政府官员构建亲密关系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自然,企业向他们送出的礼品也沦落为一种公然的行贿。但对这种情况,不能以征收个税来规范,而是应该用党纪、政纪乃至法律来进行治理。不分青红皂白地征收礼品税,反而有可能使这种行贿受贿通过这个制度化安排而合法化。

    财税部门要求征收礼品税,体现了财税部门堵住个税征收中的漏洞的决心。我国的个税征收确实还存在很多漏洞,尤其是对大量存在的灰色收入,税收几乎处于空白。但“堵漏”的工作从征收礼品税开始无疑是不合适的,按照这种思路,不仅企业的赠礼必须征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礼尚往来同样应该征税,但这样一来,私人之间的生活就将完全被公权力填满,人际交往也变成了可以用金钱度量的事物,其负面影响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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