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溢油事故1个月后,国家海洋局在北京召开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通报会,现场15位来自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总队等的各方人士对溢油事故进行全面披露。事故责任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康菲),油田大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简称中海油)却缺席。中国海监第二支队政委何建苗表示,此次溢油事故涉嫌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0条,最高处罚是20万,引来发布会现场一片叹息:“太轻了。”(《京华时报》7月6日)
实际上,类似处罚太轻的实例还真不太少:2004年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损失3亿元,而肇事单位仅被罚100万元;2010年紫金矿业污水渗漏,被判处罚金3000万元,虽创下纪录,但相比其造成的生态灾难,仍可谓九牛一毛;如今,840平方公里的海洋污染,换来的处罚可能只有区区20万元罚款。
在国外,遇到同样污染事件,石油企业将面临重罚,甚至倾家荡产。法国石油工业巨头道达尔集团对1999年“埃里卡”号油轮断裂沉没造成的严重污染事件,共支付了1.92亿欧元赔偿金。
除处罚太轻外,更令人深思的是,在此次事件中,中海油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排污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换言之,在环境侵权事件中,我国现行法律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与石油公司有合同关系的作业者肇事引发污染时,石油公司不能提出第三人责任(自己撇责任)进行抗辩。显然,倘若此次油污事件对于周边渔民的养殖业带来经济损失,这些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中海油提出赔偿要求。
中海油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必须准确真实地公布投资者应该知道的重大信息,这是国际资本市场通用规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再三重申的,没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有特权超越这一规定。而此前,中海油内部人士说,此次漏油仅仅污染了200平方米的区域,而实际上污染面积为840平方公里。对此,国家有必要依照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方比作业方承担更大责任,更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惯例。与中海油渤海漏油事件一样,发生在去年5月份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同样是BP公司的作业方(承包方)瑞士越洋钻探公司引起的,但是事发后,在美国司法部的介入下,BP公司公布了共计200亿美元的墨西哥湾漏油赔偿基金的方案。BP公司已向该基金注入了首期30亿美元资金,向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的受害人和受害企业提供赔偿,将一直持续到2013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意识,越来越成为人们衡量一个企业优劣的重要标杆。但是也不能对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抱有任何幻想和奢望。因为,尤其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及制度设计方面,还很不健全和完善,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还很薄弱,今后有必要用强制的手段,来倒逼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