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与“死缓”之间一字之差的判决引起了网友的极大关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的判决书正在网络上接受一轮又一轮的质疑。有人将李昌奎与不久前被执行死刑的药家鑫相提并论,称其犯罪情节之恶劣“赛家鑫”,质疑省高院的判决“难以服众”。对此,云南省高院7月6日回应说,该案判决程序没有瑕疵,死缓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
网友质疑:犯罪情节“赛家鑫”为何量刑从宽?
人们将其与药家鑫案相提并论,对犯罪情节作出逐一比较。一位网友说,李昌奎比药家鑫“更凶残”,“我们无论如何看不出对‘奸杀少女、摔死三岁孩子’的行为量刑从宽的依据从何而来?”
这位网友认为,“自首”不能成为犯罪分子的“护身符”或“免死金牌”。“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根据这个意见,李昌奎是不应该获得从宽处罚的。”
有人比较后提出,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但因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社会反映强烈,最终判处死刑。
云南省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省高院的判决与药家鑫案的指导精神相悖离。“今后同类案子应以药案作为标杆,不能张三的案子判死刑,李四的案子又判死缓,变量这么大,不利于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与废除死刑、少杀慎杀的趋势并不矛盾。少杀、慎杀应该慢慢来,在死刑还没有废除的时候,不能将药家鑫、李昌奎这样情节恶劣的极端案件作为突破和开端。”他说。
不过,从时间上来看,此案判决在药家鑫案判决之前,要求法官以药案作为判例指导逻辑上说不过去,因此,更多法律界人士从案情本身提出质疑。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连发两条微博评论说,省高院对于李昌奎的判决“难言公正”,“一般而言,恶性故意杀人案件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起码的条件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不是罪大恶极。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李昌奎免死的理由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是不成立的。”
一位网友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书中用了三个“特别”、两个“极(其)”来描述李昌奎的犯罪事实。但在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中,对于同样的犯罪事实,这些严厉的副词和形容词被换成了温和的字眼。他评论说:“两级法院对李昌奎犯罪性质的认识差别悬殊,是人为原因,还是水平问题,是公众不得不问的问题。”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维习认为,如果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没有出入,对性质的认定出现这么重大的偏差,不能简单归咎于业务素质的差距,而是主观导向的问题。
也有少数网友引用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的话呼吁,“不能以群众的狂欢处死一个人”,舆论应保持克制冷静,可以“围观”,可以监督,但不能干预司法。
李维习认为,舆论有权监督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也有义务接受监督,向公众进行说明和解释,这是增加司法透明度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不是舆论非要李昌奎死,而是他没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李维习说。
他说,根据相关规定,在终审判决生效后,发现问题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由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另组合议庭进行重审。“鉴于目前出现这样重大的偏差,启动再审程序十分有必要。”
省高院:死缓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
省高院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该院已经注意到网络舆论,并开展调查。7月6日,省高院对公众质疑一一作出回应。
省高院一位负责人认为,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和高院的终审判决都是本着审慎的态度依法作出的,法律不是1+1=2这么简单,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有可以探讨的空间的。
省高院认为,本案不同于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李昌奎和王家飞有过恋爱关系,也曾经向对方提亲,双方的矛盾是属于民怨、邻里矛盾、婚姻家庭矛盾等引发的杀人案,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小。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与我国传统的“杀人偿命”意识有一定差异。
这位负责人表示,被害人家属不一定非要用判死刑来治疗创伤,网络上的一片“喊杀声”是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冤冤相报何时了”,法官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必须比一般老百姓考虑得更多,需要慎之又慎。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我们要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不‘杀头’不是放纵,死缓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这位负责人说。
对于“自首”情节的认定,他表示,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目的就在于分化和瓦解犯罪分子。李昌奎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这就看法官如何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
对于网民们将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作比较,这位负责人说,老百姓将不同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但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而且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司法制度决定了判决书是概括式的书写方式,法官不能自由发挥,使判决书给人感觉“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
这位负责人澄清说,此案的审判程序不存在任何问题,不存在徇私枉法和黑幕、不公正判决的行为。李昌奎的家庭本身也很贫困,连付给被害人家属的安葬费都是通过变卖家产得来的,“哪有钱来给法官送红包、打通关系?”更重要的是,每个死刑案件都要通过由27名委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死刑与否,每个委员都要表态,赞同的票数要占一半以上才通过。因此,李昌奎案的终审判决是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结果,一个人命关天的案子不是某一个领导、某一个法官能决定的。
省高院表示,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会据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据悉,省高院对该案的审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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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