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某是一名全日制师范院校的毕业生,2005年本科毕业后,她先后在数家企业工作。2010年7月,她以“未就业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的身份参加了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招聘教师的公开招考,并最终被录用。
然而,负责该次教师公开招考组织工作的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报考条件中“未就业”的解释,让同样参加了该次招考的考生吴霞感到费解。她不明白,一个毕业后已经工作了5年的人,为何会被归入“未就业”的类别,且被录用;而情况类似的她却因此未被录用。
参加工作5年却是“未就业”
事情还得从去年7月的那次公开招考说起。
2010年7月8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联合发布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2010年公开招考教师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根据2010年《招考简章》规定,该次公开招考计划“共招考中小学教师54名”。在“招考对象”一项中,第1条将范围限定为“南通开发区籍未就业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同时规定,“已参加工作的报考人员均需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中国青年报记者查阅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2008年和2009年的《招考简章》后发现,这两条限制,是《2010年招考简章》新增设的。
吴霞也参加了2010年7月举行的那次教师公开招考。她报考的岗位是“高中图书管理员”。
在报考前,吴霞就注意到了《招考简章》在“报考条件”一项中关于“已参加工作的报考人员均需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规定。但奇怪的是,同一份简章里,对有的岗位明确了“在职事业编制”的条件,有的岗位只写了“在职在编”,“这是否意味着后者不要求有事业编制?我报考的岗位就写着‘在职在编’。”吴霞心想。她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个事业单位上班,但并非事业编制人员。
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她在报名指定时间内报了名,通过了资格审查,并按时领取了准考证。
在顺利通过7月25日的面试后,吴霞在次日被通知7月27日前去体检。体检结束后,正当她等待录取通知时,7月29日,正在单位上班的吴霞接到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教育科工作人员季春华的电话,被告知“有人举报你不符合报考条件,没有事业编制”,并被要求在公示之日(7月30日发布了公示——记者注)前提供能证明其有事业编制的材料,否则将取消其录用资格。
因未能提供自己是“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证明材料,吴霞最终没有被录用。她还得知,与自己报考了同一岗位,一同通过面试的另一名考生也因为同样的原因未被录取。由于报考高中图书管理员岗位的只有吴霞等两人,且均被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所以该岗位当年并未录用人员。
自7月30日起,招考部门分3批陆续发布了该次教师招考拟录用人员名单的公示,并于8月6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2010年招考教师拟录用人员名单的通知》。
记者在该名单上看到,兰某某等55人被列入拟录用人员名单。该名单提供的信息包括拟录用者的姓名、年龄、毕业学校、工作单位等信息。
正是该名单显示的“工作单位”这一信息,让吴霞发现了兰某某参加工作5年却以“未就业”条件被录取的事实。
“未就业”=“没有被事业单位正式录取”?
拟录用人员名单被公布后,吴霞仔细查阅了所有人员的相关信息。她发现,兰某某等4人也存在不符合报考条件却被录取的情况。吴霞认为,有的被录取的考生的报考条件甚至还不如她。
去年11月,当上述4人全部办理完人事录用关系后,吴霞开始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等招考部门,以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委等单位反映上述情况。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吴霞提供的情况反映中看到,她反映的4名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分别是兰某某、沈某某、王某某和王某。
上述4人在公布的拟录用人员名单中,分别被招录为初中美术教师、高中音乐教师、高中校医和小学语文教师。其中,兰某某和王某的“工作单位”一栏是空白,而沈某某原先的工作单位是“竹行镇文化服务站”,王某某原先在“启东市城区医院”工作。
记者发现,除兰某某和另两名硕士学历的考生外,其他没有公布“工作单位”信息的考生均在24岁以下。兰某某的年龄是29岁,学历是本科。
吴霞在查询兰某某等4人的个人社保信息后发现,上述4人在报考时,均已工作,但均不是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她向招考部门反映称,此4人均不符合报考条件。
她指出,兰某某本科毕业后先在浙江一家企业工作,2008年12月到南通一家纺织企业工作,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0年4月,兰某某与南通开发区金桥职工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在南通市天星湖中学图书馆工作。
吴霞还在网上找到了兰某某2007年9月在找工作时发布的简历。简历上记载了其工作经验,包括2005年7月至2007年1月在浙江某企业、2007年3月至9月在南通某企业的工作经历。
“为什么我不符合报考条件被取消录取了,这4人同样也不符合报考条件,最后却都被录取了呢?招考部门为何不能一视同仁呢?”吴霞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然而,吴霞从招考部门得到的答复让她感到意外,各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在口头答复吴霞所反映的问题时均提到,兰某某、沈某某是符合报考对象要求的,他们是以“未就业”人员报考的。
关于“未就业”的判断标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长黄洪生在口头答复吴霞的问题时指出,“按照一般的普遍的意义上来说,到私营企业工作应该也可以看作是就业。但在报考教师的过程当中,我们就要以他是不是事业单位录取为标准,看他有没有就业。这个解释权,在我们的招聘领导小组这里。”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教育科工作人员季春华在一次通话中也向吴霞解释:“未就业的定义就是‘没有被事业单位正式录取的人’。”
而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委的工作人员在接待吴霞时表示,招考部门的聘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的事,如果他们认定是合适的,我们还是根据他们认定的为主”。他进一步解释说,纪委认可社会事业局对招考简章的解释权。
吴霞对上述口头答复并不认可。她开始走上信访的道路:到南通开发区、南通市甚至江苏省的相关部门去反映情况,给市长信箱、省长信箱写信,在网络论坛和微博中发帖……
去年12月24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吴霞反映的情况作出了书面答复。答复称:“从2008年开始,我区在招考教师时对‘未就业’的界定就是特指持有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报到证原件、没有被学校正式录用的全日制师范院校毕业生。”
答复中还提到,“报名资格审查时,只要考生提供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报到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即认定为未就业,可以以未就业身份报名。这几年都是这样操作的,其他县市区也有类似做法。”
吴霞告诉记者,她并不认可招考部门给出的这一解释。
“‘未就业’应该指的是‘毕业后从未参加过工作的人’,我之前从来没听说过他们给的这种解释,也不知这种解释的依据何在。”吴霞说,她此后检索和查阅了劳动保障方面的相关资料,并未找到答复中提到的对“未就业”的那种解释。
招考部门:之前有关“未就业”的表述欠严密
因对招考部门的书面答复意见有异议,今年1月4日,吴霞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了复查申请。
2月1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吴霞上访问题的复查意见》。该《复查意见》在说明对“未就业”的判断标准时,沿用了此前招考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的说法,同时指出,“兄弟县市区在招聘教师过程中也采用类似的认定标准。这一认定标准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任何冲突。”
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益咨询服务电话12333咨询,接线员告诉记者,“只要是办理录用手续后正常上班了,就算就业”,“一般情况下,就业推荐表和报到证在办理录用手续时是需要提供的,但不排除毕业生在先前办理录用手续时并未提交相关的表格,所以相关的表格还在他手里”。
记者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否有关于对‘未就业’这种情况的界定?”
接线员答复称:“这一块没有条款规定,一般办理了录用手续就视为就业,并不是以相关表格是否在手作为判断标准的。”
7月7日下午,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了解此事。教育科工作人员季春华告诉记者,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从2008年开始向社会公开招考教师,此前3年的招考简章中,都提到了“未就业”的说法,其初衷和本意是“为了让开发区籍的师范毕业生在一次、两次甚至多次未能考取的情况下有更多的机会报考教师岗位”。
对于吴霞多次反映的问题,季春华表示,招考部门在历年的招聘过程中不存在“因人设岗”的现象,也不可能针对某个人进行招聘。他们此后专门对吴霞质疑的2010年招考教师简章中涉及的“未就业”和“开发区籍”两个词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并对吴霞作了口头答复。
但他也坦承,招考部门在之前对“未就业”的表述可能欠严密。“我们教育系统内部的人都好理解,‘未就业’指的是没有在教育系统就业的人,但外人的理解就可能和我们不一样。我们在相关表述上有不到位的地方。”
季春华告诉记者,在今年即将进行的教师公开招考简章中,“未就业”这个词会被“拿掉”。
本报南通7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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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来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