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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08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经济时评

“没调查清楚”是事故延报的理由吗

晏扬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7月08日   05 版)

    中海油与康菲石油合作开发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漏油事故,6月4日开始漏油,7月5日国家海洋局才向公众通报事故情况。对于为什么时隔一个月后才通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解释说,这次漏油事故的原因很复杂,监测数据采集、污染面积判断、事故原因分析等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出准确结论,需要一定的时间。此前,海洋局已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山东、河北、辽宁、天津等地。(7月6日《新京报》)

    随着事故信息逐步披露,社会公众愈发搞不明白:事故发生一个月后才向社会通报,视公众知情权如无物,这究竟是“延报”还是“瞒报”?比隐而不报更令人愤怒的是,此前中海油相关人士还“谎报”,说什么事故只涉及200平方米海域,而实际情况是有840平方公里海域受到污染。而且,按照规定,对作业方康菲石油的罚款可能只有区区20万元,连“挠痒痒”都算不上,而合作方中海油更是无事一身轻。

    人们很自然地将批评矛头指向中海油和康菲石油。这两家企业确实应该受到谴责。但是,漏油事故发生之初,康菲石油于6月4日和6月8日两次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报告了情况——企业不向社会公布消息,国家海洋局为何也不向公众通报?是否通报以及何时通报,这个主动权其实首先掌握在相关部门手里。

    李晓明司长自认为延迟通报有理,依我看,他所说的理由站不住脚。漏油事故的原因也许是复杂的,分析判断也是需要时间的,但是,渤海发生了漏油事故,这个“基本事实”已经摆在那里,理应先公之于众。至于污染面积、漏油原因等,可以一边调查一边通报。只有信息及时公开,才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而公布信息显然不会带来什么不良影响。

    假如“事故没调查清楚”或“未处理完毕”可以作为延报的理由,依此推论,康菲石油也可以不向国家海洋局报告,等调查清楚、处理完毕之后再报告。依此推论,海洋局也可以不向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各省市通报情况——为什么漏油事故可以在官方内部通报,唯独不能向社会公众通报?这是一种什么逻辑?

    假如“事故没调查清楚”或“未处理完毕”可以作为延报的理由,那么日本大地震发生后,东京电力公司可以不向本国民众和全世界通报核泄漏事故。因为当时核泄露的原因、影响范围都没有调查清楚,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得出准确结论,而且直到现在,核泄漏事故还没有处理完毕。

    再作推论,飞机失事之后可以隐而不报,等弄清失事原因之后再通报;发生矿难后瞒报有理,因为原因尚未查清,事故尚未处理完毕……假如海洋局延迟通报漏油事故的理由可以成立,那么任何瞒报都有了冠冕堂皇的借口。

    究竟是谁对渤海漏油事故遮遮掩掩?是中海油,是康菲石油,还是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应当公开。漏油事故污染近海生态环境,当然涉及沿海民众特别是渔民的切身利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则明确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的信息。

    在某种意义上,隐瞒、延报事故信息比漏油事故本身更恶劣,漏油事故污染了海洋环境,隐瞒、延报则“污染”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此次漏油事故的责任方找到了,那么隐瞒、延报的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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