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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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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不能成为孝子免除刑责的理由

杨涛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7月13日   02 版)

    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不同的是,邓某的亲朋邻友普遍反映邓某平时对母亲甚为孝顺,细心服侍患病母亲十多年,堪称一个“孝子”;其次,他不是要故意杀害母亲,而是为母亲施行“安乐死”,他是在“母亲的不断请求下购买、喂服母亲农药以帮助母亲自杀、脱离疾病的折磨”。凭这两点,能免除他的刑事责任吗?

    我的答案很明确:不能。所谓他是在应母亲的要求帮助母亲“安乐死”的说法,其实只是他一个人的陈述,并没有其他证言,因为施行“安乐死”现场就两个人,而他母亲已经过世。何况,他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还称母亲是“自然死亡”,到底是不是真正施行“安乐死”,我认为这事还很难断定。

    即使邓某真的是帮助母亲施行“安乐死”,为她减轻痛苦,可我们国家对于“安乐死”并没有合法化,换句话说,如果施行了“安乐死”,即使是在受害人同意甚至请求之下,也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正如当地检察机关所说,“邓某帮母亲购买、喂服农药致母亲死亡的行为符合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重庆市一位76岁的老人,仅仅是帮助患重病的邻居老太太买药,帮助她自杀,就被法院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即使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对“安乐死”条件和程序的要求也极为严格。以荷兰为例,法律规定,施行“安乐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患者的病情难以治愈,患者遭受难以忍受的折磨,在意识清楚下并深思熟虑后同意。在施行时,还要求医生履行严格的程序:判断患者是自愿并且深思熟虑;判断患者痛苦难以忍受并且无法改善;已经告诉患者现状和前景;与患者一起,得出患者没有其他合理选择;至少征询过一位以上看过患者的其他医师的意见;在适当实施医疗照顾和注意后,终止患者的生命。可见,“安乐死”必须慎之又慎,否则难免出现一些人利用“安乐死”来谋财害命或摆脱自身麻烦的情形。不要说我国“安乐死”没有合法化,即便合法化,像邓某如此草率地对他母亲实施“安乐死”,也不能为法律容忍。

    从1994年全国人大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至今,有关“安乐死”的立法讨论并没有真正展开,人们对于“安乐死”并没有在讨论中形成共识,而现实中却不断地出现“安乐死”案例。我以为,立法者应当看到民众对于“安乐死”的诉求,开展相关的讨论甚至是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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