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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14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巩继虎案引法律界关注

举报者被逮捕 究竟谁在违法

本报记者 刘畅 陈璇 王国强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7月14日   11 版)

    日前,本报报道的“太原退休工人巩继虎举报公务员被法院以‘涉嫌诽谤罪’逮捕”一事引起社会反响。针对此案反映出的一些情况,许多人提出疑问,诽谤罪如何认定?对于刑事自诉案,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作出逮捕决定?如果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即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这样办刑事自诉案会否引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涉嫌诽谤”的依据是否充分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由于认为临汾洪桥女子职业学校在投资办学和教育补助方面存在问题,太原钢铁集团内退工人巩继虎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洪桥女子职业学校的法人代表为民建临汾市委秘书长刘超英,她的丈夫高建民是临汾市商务局干部,也是这所学校的负责人之一。

    2010年1月18日,刘超英和丈夫高建民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10年2月4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和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将巩继虎逮捕。3月22日,被羁押近50天的巩继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被释放。根据协议,巩继虎的亲属还支付了2.7万元给自诉人作为补偿。

    此案经本报报道后,多个环节遭到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告诉才受理的案件,是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从事刑事辩护工作30余年的首届“全国十佳律师”之一岳成律师介绍,《刑诉法解释》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自诉人承担,证据不充分的自诉案件往往不被法院受理立案。”岳成说。

    那么,巩继虎“涉嫌诽谤”的依据是什么呢?

    刘超英、高建民在《刑事自诉状》中列举巩继虎涉嫌“诽谤罪”的首要证据是其给民建委山西省委、省委统战部等过个部门“寄信皮邮件”,此外刘超英、高建民认为巩继虎给他们发“谩骂信息”也是构成“诽谤罪”的重要理由。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中写道:“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10月14日起,被告人巩继虎捏造二自诉人贪污30万元的虚假事实,利用向临汾市商务局、民建山西省委……等十余家单位寄信皮邮件和向二自诉人及自诉人亲友、同事拨打诽谤电话300余个及发送侮辱信息500条。”

    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巩继虎一案的主审法官、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徐振云。对于立案和对巩继虎“诽谤罪”的认定,徐振云称,“这件自诉案经我们审查后认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所以我们就立案了。巩继虎很长一段时间内用白皮信、短信的方式,把举报内容写在信皮上,内容非常多,侮辱谩骂的短信非常多,对当事人的生活也造成了影响,我们认为情节很恶劣,也构成了刑事犯罪。”

    那么,根据法律,究竟如何才会构成“诽谤罪”?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一般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等情况。”岳成说。

    自诉案被告人被逮捕,到底谁在违法?

    在巩继虎一案中,巩继虎在遭遇他所举报的人的刑事自诉后,直接被逮捕,法律界人士对此提出批评和质疑。

    名誉侵权领域的知名律师周泽认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采取逮捕措施“是极其罕见的”。他认为,巩继虎不应该被逮捕。

    对于逮捕巩继虎,办案人、主审法官徐振云称:“在立案后,经过审查我们决定逮捕,然后我们会同公安机关到太原把他给扣下了。扣了以后,我们按照程序该给他发起诉、告知,我们都告知过了。”不过,徐振云否认巩继虎所说的逮捕时“没收了手机卡和相关举报证据”。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04条,“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可以实施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7条,“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岳成说:“在实际操作中,对一些情况较为特殊的被告人,如传票通知不到(被告人不愿到庭),通过其他途径找到后,又不能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的;有逃匿可能的;取保候审后又通知不到庭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威胁证人或自诉人等情况,法院则会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周泽认为,巩继虎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他举报公职人员的问题,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吴宏耀说:“在刑事自诉案中,法律规定的程序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而法院在执行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是否公正、是否存在违法又是另外一回事。” 

    对巩继虎一案的另一个重要质疑在于,在看守所中签下的调解协议书,究竟是否出于调解双方的真实意愿?

    “我在看守所中,只想着早点出来,让签字就签字。”巩继虎说。

    对此,徐振云称:“调解的前提是自愿,至于他内心怎么想的我不知道,我只能从他的言语来了解他的内心。我说你认罪吗?他说认。我说愿意出钱吗?他家里人给出的钱。你上面写着愿意,你心里不愿意,我看不出来。至于他后来不愿意,我更不清楚。起码他当时是愿意的,如果不愿意我也不可能下调解书。签字了就表示愿意,我也没有按着他的手签字。如果不愿意,家属也不会赔偿经济损失。”

    据悉,巩继虎怀疑法院个别工作人员可能与本案有利益牵涉,他在进一步申诉中加入了对法院工作人员的投诉内容。目前,相关投诉内容尚未得到证实。本报将进一步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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