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目前,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刑的司法解释,规范职务犯罪缓免刑判决。孙军工表示,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职务犯罪,将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新京报》7月20日)
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比例偏高,一直是个问题。最高检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高达近七成。为防止官员轻判,2009年3月19日,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防止滥用“自首”、“立功”等放纵贪官。2010年11月18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以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贪官被轻判的危害比贪渎的影响更坏,法律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治病救人、以儆效尤,轻判的结果则是对犯罪的纵容,其负面示范效应会让更多的官员心存侥幸。一个严酷的事实是,贪官涉及的数额越来越高,直奔亿元时代,以至于百姓戏谑,贪污百万都算“清官”了。职务犯罪腐败金额的不断走高,固然与经济发展带来的高利益项目的“高回报”有关,行贿受贿的起点与门槛“水涨船高”了,这一点也毋庸讳言,就是过多的缓免刑削弱了法律高压线的威慑作用。
贪官寻求开脱的门道,主要是“伪自首”与“假立功”。比如,有的从执法人员手中购买一些犯罪分子的资料用来举报揭发;有的嫌疑人亲属找到了犯罪线索,买通看守所的监管者,把信息传递给嫌疑人用于“立功”。因为官员的社会关系多,获取信息的渠道也多,“立功”也相对较容易。而目前对贪官轻判的防止,多是从法律监督层面着手,无论是检察机关的两级审查工作机制,还是最高法拟推出的减免刑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度,均是从程序上针对是否适用缓免刑来“就事论事”,并不能从源头上杜绝职务犯罪分子通过便利手段造假“立功”。
近年来,还有一种现象不能不令人警惕,就是一些法院审判人员本身受“废除死刑”思潮的影响,对“少杀、慎杀”的原则认识模糊不清,标准不一,对职务犯罪的量刑手软,甚至对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都充满争议,这也是需要面对的问题。防止贪官轻判,除了对个案中的“自首”、“立功”严加甄别外,根本的一条,是要竖起同案同判的法律标尺,涉案金额与犯罪手段相似的,若没有特别的情节,应适用同一标准,不能此人从轻了,彼人没从轻,传递出混乱的信号,损害司法公信。同时,对获轻判的“自首”、“立功”等理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妨公示公开,以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