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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26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作出判决

生产销售者危害公共安全被判重刑 三名公职人员玩忽职守获刑五至六年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7月26日   03 版)

    本报焦作7月25日电(记者韩俊杰)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今天分别在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沁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5名生产销售瘦肉精者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死缓,其中主犯被判处死缓,另有3名国家公职人员因玩忽职守罪获刑五至六年。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襄之妻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危害性,仍研制、生产、销售,并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沁阳市柏香镇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工作人员,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1号、5号病非疫区证明》。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3.8万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河南等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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