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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26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3.8万余头问题猪未经检测即入市

本报记者 韩俊杰 实习生 刘盾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7月26日   03 版)

    7月25日上午,央视报道的“瘦肉精”事件中涉及的3名动物防疫、检疫部门的3名公职人员,在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接受审理。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3人均当庭提出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但疏于职守,对出县境生猪应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一号、五号病非疫区证明》(以下称“三证”),致使3.8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济源市等地,且部分生猪喂养了瘦肉精。王二团开具证明908车,生猪23777头;杨哲开具证明240车,生猪5916头;王利明开具证明489车,生猪9177头。其中,王二团、王利明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牛利萍代王二团开具《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23份,生猪536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95份,生猪1303头。代被告人王利明开具《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78份,生猪1257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17份,生猪1822头;《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64份,生猪5587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身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对报检出境的生猪应进行瘦肉精检测而不检测,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不消毒,即违规出具“三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3名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其中,被告人王二团主管生猪检疫工作,怠于履行职责,对柏香动物检疫申报点未尽到管理职责,且其开具的证明、涉及的生猪数量大,还让不具有检疫资格的妻子牛利萍代开具证明。被告人杨哲作为柏香镇动物防疫中心站的负责人、检疫员,亦不履行监管及防疫、检疫职责,随意为他人开具证明。被告人王利明作为防疫、检疫员,放弃职责,未经检测、消毒,就为他人开具证明,亦委托牛利萍代开,对3名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犯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

    本报焦作7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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