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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1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宜昌市政协委员陈守邦诉作家石野“诽谤”终审败诉

本报记者 王国强 实习生 赵鲁茜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8月11日   11 版)

    本报报道的“因发文批评宜昌市政协委员陈守邦对妻‘施暴’,‘卧底记者’石野被诉‘诽谤’”一事,受到社会持续关注。因不服刑事自诉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驳回的一审裁定,陈守邦于7月14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判报告文学作家石野等人犯有“侮辱罪和诽谤罪”。

    7月29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陈守邦的上诉,认为“陈守邦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0年年底,来自湖北宜昌的妇女董珂找到石野请求帮助。35岁的董珂称,其前夫、宜昌市政协委员、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守邦长期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她身体多次受伤。

    在查阅了董珂所提供的大量病历和一份轻伤的伤情鉴定后,石野和武汉某杂志记者江建柱一起赴湖北宜昌调查此事,采访了包括陈守邦在内的大量相关人士。今年春节期间,石野在网上发表了关于此事的文章,被多家网站和博客转载。

    不过,陈守邦并不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2011年4月22日,陈守邦在宜昌市西陵区法院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告石野“侮辱罪和诽谤罪”,董珂和江建柱同时成为被告。

    6月7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在(2011)西刑初字第98号刑事裁定书中,“以本案不属本法院管辖”为由,驳回了陈的起诉。此后,陈守邦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7月14日,宜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经阅卷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裁定。在(2011)宜中刑终字第00157号刑事裁定书中,宜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是采取犯罪地为主,被告人犯罪地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本案自诉人陈守邦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宜昌市西陵区系犯罪地,其指控的被告人居住地也不在宜昌市西陵区。因此,本案不属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审理条件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宜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依法维持;陈守邦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石野称,接下来希望帮助董珂刑事立案,依法追究陈守邦的刑事责任和其对董珂造成的身体伤害的民事赔偿。

    著名律师周泽认为,无论是侮辱罪还是诽谤罪,都是故意犯罪。本案中,石野不存在任何侮辱、诽谤陈守邦的故意。石野的报道是出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所倡导的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   

    一直关注董珂遭遇的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王月娥表示,会继续关注陈守邦对董珂施暴案。“我多次强烈要求宜昌市有关部门取消陈守邦的市政协委员资格,要求司法部门吊销其律师资格证,同时更要求公安机关对陈守邦涉嫌故意伤害进行立案侦查。”

    据悉,王月娥和另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王金初,曾三次赴宜昌调查此案。7月29日,她们又前往宜昌,将有关案情向宜昌市主要领导进行反映,并希望对此案背后个别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宜昌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邓恢林表示,只要涉及警方和基层派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会严肃查处,绝不手软。

    本报将对此事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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