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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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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央企激励新政 别“异化”分红权

本报记者 董伟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8月15日   10 版)

    国资委近日启动中央企业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首批试点的两家企业分别为航天恒星和有研稀土。国资委副主任邵宁称,通过试点,既希望建立一种适应高新技术企业和院所转制企业的长效激励机制,又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既能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又要保持企业和谐发展。

    不过,有关专家表示,央企职工收入水平已经比较高了,分红权如果管不严、用不好,很可能成为全员福利的新借口,从而进一步拉大与公众的收入差距,引发社会更多的不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樊明说,分红权是一种创造,固然可以起到激励人才的作用,但是考虑到央企本身的不透明,监管难以跟上,它很可能在运作中被“异化”。

    为什么要分红权激励

    近年来,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国有资本的影响力、控制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但在消除体制机制束缚、激发企业活力方面,仍有很多工作要做。特别像院所转制企业,沿袭原有科研事业单位的体制,非常不适应市场化经营的需要。

    据邵宁分析,这些科研院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基础比较薄弱。许多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不够科学合理,适应市场要求的管控体系没有建立,定岗、定编、定责工作没有很好开展。二是运行机制不够科学。缺乏有效规章制度,缺乏岗位意识与概念,内部运行机制不能与外部市场有效对接。三是市场化用人机制尚未建立。对员工管理仍以身份管理为主,竞争上岗没有真正推行,员工队伍特别是人才机制缺乏活力。四是分配结构不够合理。绩效工作体系没有建立或不够完善,员工的贡献不能与员工的薪酬有效关联,“该高不高,该低不低”仍然是一些企业内部分配方面的突出问题,这也是一个涉及企业管理、分配机制的综合性问题。

    “对此,加快深化中央企业内部体制机制改革,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进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十分迫切十分必要的。”他说。

    那么为什么放弃了股权激励?邵宁透露,由于中央企业情况复杂,现阶段在非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定价、股权分配等敏感问题,以及多年积累的科研成果产权归属问题、激励对象固化后带来的问题等,各方对股权激励的意见不统一。加之前些年做过的股权激励效果有争议,因此国资委决定退而研究考虑分红权激励。“目前,企业对于分红权激励的认识比较一致,认为分红权激励是一种利益分享制,与岗位挂钩,可以把激励对象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能够实现有效激励,是一种比较好的起步方式。”

    尽管如此,国资委也明白其中的艰难:是否愿意打破原有平衡,建立新的分配机制,是否愿意改变原有管理模式,探索适应市场化经营的科技型企业管理体制,对企业来说是需要下很大决心的。

    分红权怎么个分红法

    何为分红权激励?它是企业股东将部分分配利润奖励给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管理骨干的激励方式,主要采用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

    根据国资委《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岗位分红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人才结构,参与岗位分红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同时,《通知》要求,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不低于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批准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和已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另外,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权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得享有原岗位分红权。试点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中央企业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

    邵宁说,此次激励试点,国资委试图设计一种更加适合中央企业实际的激励模式,即:实行分红权激励而不是股权激励,激励对象是岗位而不是具体员工,选择了业绩增量而不是业绩存量。通过这一模式,国资委希望能够留住人才、鼓励先进,从而确保央企继续领跑国民经济发展。

    据悉,先行作出探索的航天恒星和有研稀土的科研类岗位和激励额度占比均达到90%以上,其余岗位也均为与科研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经营管理岗位。经测算,两家企业核心岗位的科研人员收入水平平均有望提高30%以上,能够实现有效激励。

    “这种比例对其他企业是不是合适,之后的试点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企业的发展需要多种要素合力作用,仅靠研发一种要素是不行的。”邵宁说。

    好经还得念好

    分红权激励试点马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有评论指出,目前在一些高新技术企业试点分红权激励,有其必要性,也是推进央企改革的重要一步。但与此同时,必须在央企内部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和分配制度,提高分配的透明度,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防止把部分核心科研人员涨薪变成所有员工“搭车”涨薪。

    樊明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央企的考核实属难题,又无成熟经验可资参考,需要发挥我们自身的创造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分红权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员工的激励问题,留住人才。

    不过,他也担忧,分红权会不会让央企收入分配的“烂账”更乱。因为央企在经济领域中处于垄断地位,外部缺少竞争压力,而其本身又缺少现代企业的监管制度,这就使得其常常处于大众视野之外。如此,很多政策在执行中常常会走样。

    因此,他呼吁,国资委应加强监管,控制央企工资福利增长的幅度,多指标考核央企,提高分配的透明度,使得央企能在公益性和营利性之间有一个恰当的平衡,从而各方能够接受。

本报记者 董伟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08月15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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