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卫视《婚姻保卫战》节目中,一位名叫蔡报晖的男嘉宾自称是公务员,同时还兼任一个私企的董事长,年收入50万元。蔡报晖介绍说,他不是这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因为公务员是不能参与经商的,但是我占有这个公司51%的股份,所以我是这个公司的幕后老板。”网友称其为“幕后哥”。(《新晚报》8月15日)
不知蔡报晖何以直面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第五十三条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不过,“勇于”抛头露面或像蔡报晖这样置身幕后参与经商的公务员绝非个别。《人民论坛》曾就公务员做生意现象调查发现,61.72%的被调查者认为公务员做生意的现象“相当普遍,且越来越多”,56.64%的被调查者认为做生意的公务员在县、区一级党政机关最多。
与一般意义的经商不同,公务员常以权力的强势形象出现在商场,这其中既有寻租,也有公然对政策的违反。比如,前几年鉴于煤矿“官股”问题比较突出,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党政干部必须从煤矿撤资。但最后期限一延再延,时至今日,谁又敢保证各地煤矿中的官股已全部退出了呢?现实活例信手便可拈来。去年10月30日,四川达州市开江县3名副局长(其中一位已经退职)利用周末开着警车上山,进入非法小煤窑“实地调查”,结果不幸中毒身亡。悲剧的后面,又何尝不是权力对利益垂涎的毫无节制?
一方面法律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准经商,另一方面公务员置若罔闻、趋之若鹜。公务员之所以对法律视而不见,不外乎这么几个原因: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倘法律不能令违犯者付出足以视若畏途的昂贵成本,自然不可能起到警醒威慑的应有功能。从这一角度讲,《公务员法》很有反思的必要。
首先是经商性质的认定。毫无疑问,当企业法人代表算是公开经商,像蔡报晖这样当幕后老板的又怎能不算是经商呢?而像那些入“官股”或者干股的,又如何不是经商?再比如,民办高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基本性质应是非营利性组织,公务员的权力介入帮衬可以收到丰厚的回报,这到底是否为经商呢?诸如此类,法律有必要对经商性质予以细化明确。
其次,就《公务员法》条文看,并没有对公务员经商作出明文惩戒规定,惟有“其他情形”尚有一些模糊关联,但也只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样的规定,说没有又像是有了,说惩戒不严重好像又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不容争辩的事实是,在模棱两可的法律条文面前,虽然公务员经商者众,但因经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闻所未闻。
因为走到了电视上,因为大言不惭,所以更惹人注目,但蔡报晖只是公务员经商生态的代表之一。“幕后哥”或受到某些处理,但这样靠新闻偶然曝光才受到惩处的个案,不足以成为常态。从这层意义上讲,我们也许需要一部内容更加详实,更具操作性的《公务员法》,而不是吓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