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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7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甘肃秦安特大事故——

责任能否全推给“泥石流”

旅游归来算“工伤”?

本报记者 张鹏 孙海华 实习生 靳延明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8月17日   07 版)

    中巴车右后部损毁严重。本报记者 孙海华摄

    两份口径不同的官方通报

    原本是一双又大又清澈的眼睛,像泉水一样的清澈。

    11岁的陈泊儒,这双眼睛的主人,此刻躺在甘肃省人民医院普外科的病床上,右眼像“打了麻醉针一样”,怎么使劲都睁不开。他是“7·15”秦安特大事故中年龄最小的幸存者。至今,他还不知道父母双双遇难的消息。

    在昏迷了十多天之后,他渐渐睁开了左眼。从来没有过的疼痛折磨着他,肚子上20厘米长的伤口已经化脓,锁骨打了钢板,手臂也伤痕累累。“我现在听见‘车’这个字都恐怖。”他说。

    这个男孩头脑里只存有一些模糊的片段。7月15日下午,他和父母结束两天的西安之旅,开始返家。车厢里太闷热了。他太疲倦了,很快进入梦乡。他还记得当时自己坐在车后排的最中间,父亲陈剑龙就陪在他旁边。因为怕晕车,母亲蔡晓华坐在车的前边。突然,他感觉“像被人拉了下来,系在腰上的安全带一下都被撕掉了。”他被重重地摔在过道上。之后,他“听见水响”,看到“泥浆像水龙头里的水一样稀”……

    没有人能清晰地告诉这个孩子那一刻究竟发生了什么。

    8月6日,本报就这起造成13人死亡6人受伤的事故刊发《甘肃秦安特大事故真相调查》,引发很大反响。同日,针对本报调查,天水官方迅速反应,通过“天水在线”网站公布了《天水市政府新闻办关于秦安县境内310国道“7·15”山洪灾害调查通报》。

    上述“通报”描述:“天水市秦安县境内局地强降雨引发山洪携带大量泥浆覆盖路面,因路面泥泞、严重湿滑,且夜间视线不良,致使正常行使车辆无法控制侧翻刮擦形成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记者注意到,与当地官方第一时间发布的口径略有不同,这一“通报”只字未提“泥石流”。翻开天水官方在事发第一时间向外界公布的资料:“15日22时许,因暴雨突发泥石流致使正常行驶的甘肃省天水公路总段叶莲收费管理所甘E20738号金龙中巴通勤车(核载19人,实载16人)和甘L25802号半挂车(载3人)在行驶至天巉公路1492KM+400M处(秦安县境内)严重受损致人员伤亡。” 

    “通过综合分析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本次车辆受损、人员伤亡为自然灾害所致。”最新的“通报”中如是强调。

    然而,面对这份最新“通报”,网友们心中的疑虑并没有就此打消:当时该路段降大雨,为什么没有封路?降雨停止后的两个小时没有清理路面,管护人员去哪儿了?涵洞没有及时泄洪,当时的设计是否合理?当时是自然灾害直接导致的灾害,还是自然灾害在前,事故发生在后?对伤亡人员为什么要按工伤标准赔偿……      

    “山洪”为何被上报为“泥石流”

    天水市政府新闻办在本报报道刊发当日,即与记者取得联系,向报社提供一份《关于建议继续关注及时准确报道秦安县境内“7·15”山洪灾害调查情况的报告》,并附《天水市政府新闻办关于秦安县境内310国道“7·15”山洪灾害调查通报》全文。

    在记者再三要求下,8月8日,天水市最终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由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更为“详尽”的调查报告。

    这份报告在“原因分析”部分,对事故发生的过程有了更进一步的表述: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两车正常行驶至310国道1492KM+400M处,突遇山洪爆发携带大量泥浆覆盖路面,路面泥泞,严重湿滑,且夜间视线不良,致使两车失控,“中巴车撞击道路西侧铁制护栏侧翻,与相对方向吊北向南的大货车刮擦,大货车驶出路外,车辆受损、人员伤亡。” 

    8月15日,天水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再次联系记者,提供了一份由甘肃省公安厅上报省政府的《关于天水市秦安县310国道“7·15”事故有关情况的报告》,落款日期为8月11日。但是“报告”中依然沿用了“泥石流”的说法,并称天水交警支队和秦安县交警大队在事发当日,对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取证和调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过错是指驾驶人的具体交通违法行为和驾驶操作不当;意外是指车辆机械故障或者爆胎等非驾驶人过错的原因,不包含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因此,我们认为‘7·15’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但不是由于驾驶人的行为过错和车辆爆胎、机械故障等意外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我厅意见,本次事故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采访中,记者再三要求,希望能够取得判定此次事故为“天灾”的勘查、取证第一手资料时,天水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刘越高为记者提供了两个电话号码,一个为市交警支队队长霍秦生的,一个为交警支队韩小洲科长的,并告诉记者“更具体的情况,可向二人获取”。 当记者试图联系二人时,霍队长表示正在北京就诊;韩科长听清来意后,称自己正在开会,记者隔后再拨打时,始终无人接听。

    为何事发时上报的是“泥石流”,之后又成了“山洪”?天水市政府副秘书长高翔宇解释:事发当晚,确以“泥石流”灾害向省、市应急办上报。次日,市里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也是如此。但在7月16日晚间,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调查结论出台,将这一自然灾害认定为“山洪”。“政府方面也就没有再向外界作专门更改”。  

    根据天水市政府新闻办提供的资料,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于7月16日组织7名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后发现,灾害现场“沟口无典型泥石流推积体;沟槽侧壁无明显泥膜;沟道内草皮植物上无泥土残留;山洪发生时无滑波、崩塌发生;沟道行洪条件畅通,无堵塞,松散固体物质较少”。

    专家据以上特点判断:“该流域此次发生的灾害为瞬时强降雨引发的山洪灾害。”专家还指出,排洪沟紧临公路,且沟底高于路面。公路涵洞与沟口偏移5米左右,且过水断面较小,排泄能力不足,导致山洪直接冲溢到路面。

    甘肃交通厅副厅长:政府没必要编谎

    面对网友提出的诸多质疑,8月10日下午,甘肃省交通厅副厅长、公路局局长赵彦龙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

    赵彦龙表示,按照规定,“比如下雨,雨一停马上就巡路,在暴雨过程中,你要进行巡路。我们并不是不间断地巡路,而是阶段性地巡路。” “我觉得,我们的责任是百分之百尽到了。”

    记者问,当时为什么没有发出一些类似封路的警示?“巡路车过去的时候这个路还没有断。”赵回答, “那么多的路,下雨掉下一块石头,随便下来点淤泥,那不可能都立牌子。再一个,如果说巡路发现了,要下去把牌子运上来才能放到现场。”“巡路的车过去了,事故发生了……这是我们公路上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在我们的信息化程度还没有高到那个程度。” 

    在回应网帖关于排洪沟与涵洞不顺接的质疑时,赵彦龙表示:“涵洞为啥没有对齐,那是根据设计来决定的,不是我们来决定的。”“作为公路部门,对于涵洞的清理,从养护的角度上是尽职尽责了。”  

    为什么会定性为泥石流?

    赵彦龙的说法与天水市官方不尽相同。“我们平常在公路上的术语就是这么讲的……有的是泥浆,里面没有石头,有的可能里头就几个石头,我们平常也叫做泥石流。当然,真正出现事故了……应该是国土资源部门来定性。”赵彦龙说。

    采访中,死者家属告诉记者,此次事故善后赔付按照“工伤”标准赔付。对此,赵彦龙称:“是参照工伤来赔偿,也没有完全按工伤。”之所以这样赔付,是因为当时旅行团在天水已经散团了,“是上班的途中发生了这样不幸的事故……当然这个最后还要天水市政府来定性。”

    那么,事故原因认定上报中“泥石流”与“交通事故”对事后责任的追究有何影响?

    刘彦龙表示:“如果说都有责任,那应当是没有区别的……都应当追究责任,自然灾害有的是人力不可抗拒的,没办法预料的,交通事故也同样存在人想不到的。”

    记者问:网友说地方政府为了逃避责任,本来只是泥浆,而夸大成山洪、泥石流?

    “我觉得这个具有片面性,因为他没到现场去具体地了解,如果说你真正到现场看一看,就一目了然了。”赵彦龙说。

    他表示:“首先是泥石流先造成的翻(车),然后两车擦到一起了。这个是最关键的。”“应当相信政府,相信我们的调查人员、专家作出的决定。”赵彦龙强调说,“我觉得没有夸大的必要,也没有瞒报的必要”

    “政府为啥要编谎呢,他没必要编这个谎。如果是有必要,假如说为了局部利益或者有啥个人利益在里面,可能还……我们一定要相信地方政府……我们国家所有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到最艰难的时刻,都是我们地方党委政府出面来解决的。”他进一步说。

    针对网上有关上报自然灾害能骗取救灾款项的质疑,刘彦龙回应称,“我们事业单位所有的开支都是国家预算内的资金。”

    听闻11岁的陈泊儒已失去双亲,他表示:“我们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补偿……以我们大家共同献爱心的方式来抚养和支持他长大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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