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3岁男子与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后赴派出所报案,在进入北京市平谷区兴谷派出所4个多小时后,该男子在询问室自缢。警方承认存在一定责任,向家属公布监控录像,称死者自行进入询问室自缢。家属提出,录像曾被剪辑过。警方表示,这是为了节省家属观看时间。(《京华时报》8月15日)
警方承认存在一定的“疏于管理”的过失责任,但不是死者家属怀疑的直接责任。至少从目前情况看,死者是否像警方声称的那样,因无人借钱感到心寒而“寻短见”,这值得怀疑,因为最关键的证据——录像,在拿给家属观看的时候是经过剪辑的,就是局外人,也会怀疑警方可能在掩盖什么。
至于警方给出的“节省家属观看时间”的解释,很难让人信服。对于死者家属来说,他们真的在乎“节省”这点时间吗?了解事件真相是死者家属的基本权利,如果家属拒绝警方的“善意”,那么警方就应提供完整的录像。
要解决这一问题,其实只需对警方进行“有罪推定”。既然警方放弃了拿出完整录像以“自证清白”的机会,那就要接受所有不利于自己的“指控”。
在法治社会,对于普通人来说,其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永远都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从法律层面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他就有可能生活在莫名的恐惧之中,担心某一天自己被“有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基于“每个人都是好人”的前提和假设,如果要证明某人有罪,必须通过相互之间互为因果的证据链来证明,否则,谁都不能认定某人有罪。
但对于公权力的行使来说,这样的原则要变换成“有罪推定”,因为任何权力都以暴力作为后盾,也因此容易被滥用,造成“权力伤害权利”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有罪推定”来限制权力,即先假定权力是被滥用的,只有权力行使者能通过各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才认定其“无罪”。
事实上,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有罪推定”,一直都体现在我们法律的各种具体规定中。最有力的例证是,行使权力要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即为违法行为。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即先假设拥有强制力的权力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只有其证明自己遵循了法定程序,才能为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找到依据。
这样看来,对普通人的“无罪推定”和对公权力行使者的“有罪推定”,表面上看是相悖的,实质上基于同一种理念:只有尽可能地约束权力,才能尽可能地保护权利。再回到这起具体的案件,由于警方握有具有强制力的公权力,在其控制范围内的公民,就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一旦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公民的非正常死亡,首先要对警方做“有罪推定”。除非警方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可现在,警方连完整的录像都不敢公布,又怎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