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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8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实现“4%目标”不能靠增加收费

晏扬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8月18日   02 版)

    北京市拟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实施这一收费政策后,北京市每年将收取30亿至40亿元。据悉,目前全国部分省区市已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新京报》8月17日)

    有人可能不太明白:教育附加费不是早就在、一直在征收吗?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自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统一征收,收费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对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是实际缴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依据是去年11月财政部下发的一个通知,目前有的地方已在征收,有的地方尚未征收,征收对象与教育费附加相同,征收标准则是实际缴税额的2%。

    无论是征收教育费附加还是地方教育附加,都是为了更好地筹措教育经费,以期到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GDP比重达到4%。4%这个目标自1993年提出,至今没有实现,几乎成了中国人的一块心病。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初衷可以理解,但是,靠增加收费来实现4%这个目标,我认为这种方式值得商榷。

    首先,很显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虽然名称上有所差异,但究其实质是一样的,涉嫌重复收费。征收对象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当于将所有企业涵盖在内,也相当于给所有企业新增了一项收费,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众所周知,基于目前国情和企业经营环境,特别是在通胀压力巨大的背景下,向企业减税、减费应是时代主旋律,中央政府也多次这样强调。如此,向企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显然是逆势而为。一方面让企业生存发展更加困难,另一方面,向企业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最终还是被计入企业成本和产品价格,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其次,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GDP比重4%这个目标,大体上说有两个途径,一是向民众多收税费,二是在不加重民众负担的前提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向教育投入倾斜。就财政实力而言,去年我国财政收入达到8万多亿元,今年财政收入预计将超过10万亿元,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长期居高不下,随着财政收入增速远高于GDP增速,所占GDP比重还将进一步提高。政府手里并不是没有钱,关键是钱怎么花,投向哪里。看看那些不受约束的“三公经费”,那些耗费大量钱财的形象工程,那些低效率的政府投资,那些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在这些方面节省一点,就足以实现4%这个目标,何需再伸手向民众索取?

    “税收法定”原则我们还没有遵循,往往是出台一个行政法规就能向全国老百姓征税,这种情况需要改变。同样需要改变的是没有经过代议机关审议,没有听证,没有商量,老百姓只能被动接受。税和费名称和性质虽然不同,但对征收对象的意义是一样的,无非都是交钱,收税要经过法定程序,收费就不需要吗?

    4%这个目标并不高,但至今没能实现,个中关键不是因为老百姓交的钱太少,而是官方是否真的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愿不愿意勒紧腰带厉行节约,把更多的钱投向教育。中国民众的税费负担已然很重,民众向政府缴纳税费,政府须向民众提供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而不能每提供一项公共服务就要另行增加一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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