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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8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记者视点

婚姻法新解释并非“家庭生活指南”

本报记者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8月18日   08 版)

    “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归个人”、“公婆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儿”……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几天来,一些规定再次引起热烈讨论。

    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的“家庭财产”,到1980年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个人财产分割制,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采用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争议房屋的产权,再到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不动产登记效力引入,整个婚姻家庭法律规则正在从“家庭财产制”到“个人财产制”的方向发展。3个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也都是为了明晰家产归属,减少分割难度,方便法官审理离婚案件。

    司法解释不是另立新法,是对已有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让案件审理更具操作性。我国现行《婚姻法》确定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在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

    很多舆论把这条规定解读为“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份儿”,但是,按照规定,“父母给女儿买房,女婿同样没份儿”,并非偏向任何一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个人婚前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的,离婚时,如果协商不成,房屋属于支付首付款的个人所有;第二,夫妻共同还贷,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有专家评价,世界各国立法通常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计入婚姻共同财产,而我国《婚姻法》没有这项规定,这次的司法解释将“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写进去,应该算是一定程度的突破。

    “难道大家在结婚的时候就想着离婚吗?”有网友表示,司法解释是针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制定的,不是用来指导公众生活的。也有学者指出,如果说婚姻法新解释对现实中人们的婚恋观没有任何影响,是不可能的;但是依靠一个司法解释来改变社会关系,也是不可能的。面对同一个司法解释,自由主义者从中感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对个人财产的保护,符合其对自由而有个性的婚姻生活的追求;而传统主义者则认为司法解释让离婚越来越简单,是在摧毁我们的婚姻家庭伦理和秩序,使家庭成为最小的股份制公司;在司法者那里,是将复杂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转化为技术性规范,更容易析产息讼。

    曾经参与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论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说,现在的婚姻家庭案件多数是财产利益之争。法官审理案件在有限的时间内要“案结事了”,所以不得不依靠一些技术性规范来断案。“婚姻法解释主要是希望通过更细的规则处理具体的婚姻家庭纠纷。说白了,是指导法官断案用的,要好用、实用,并不是我们老百姓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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