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29日回应称,总局内部已获悉“房产加名收税”事件,准备就其可行性展开研究,具体细则有待进一步研究。该负责人同时表示,税务总局只是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由多部门协调,其中财政部起主导作用。(《新京报》8月30日)
财政部官员称,在制定“房产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将出台的新政策方方面面都兼顾到。
所谓“税理”,笔者认为就是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所谓“人情”,就是尽量少征一点税,该不征的尽量不征,从而切实保护人民的财产权。那即将出台的“房产加名税”,如何做到“税理”与“人情”的有机统一?
第一,如果税收解释只是以筹集财政收入为有利原则,而忽视对民众的让利,那即将出台的房产加名税解释无非又是增加居民税收负担的“恶法”。坚持“以民为本”,要尽最大可能为民让利,而不与民争利,这应该是税收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二,因为房产加名过程中不仅牵涉契税,而且房产加名征税依据的法理是所有权的转移,因而还关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具体税种。因此,在解释房产加名征税时,不能仅就媒体关注的契税进行解释,还要对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并作出解释,对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税率、计征方式,尽量在详细的基础上再详细,不能给地方税务机关留下过多执法自由裁量空间。比如,解释中对那些符合“税理”要征税的情况,要做详细的有说服力的解释。在属于应纳税的范围中,哪些地区的契税税率应按照3%征收?哪些地区应按4%的税率?或者全国统一出台一个优惠税率?个人所得税又该怎么征税,是代扣代缴还是纳税人自己申报?个税缴纳中可以扣除哪些费用等,这些都需要详细规定。
第三,在解释房产加名征税问题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不然即使做出符合“税理”的解释,也不会得到网民赞同。房产加名涉及的诸多税种中,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解释权,必须在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做出。特别是涉及税率、征税对象划分、减免税等税法基本要素的解释时,解释权应该在国务院而非财税机关。而国务院解释税法,实际上是修改暂行条例,对此,做出正确解释前必须举行听证,征求人民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