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检索发现,诸多类似董林波事件的医疗事故,即使经鉴定为医疗事故,医方需承担主要或次要责任,但医务人员被追究刑责的往往是少数,即使被判处有期徒刑,也往往是缓刑,很难影响到他们继续执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中国卫生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吴俊律师介绍,对医疗事故医生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全国范围内不多,医生被判处医疗事故罪的就更少了。
为何医疗事故中,医生难被追刑责?吴俊律师说,除了患方在接受民事赔偿后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之外,主要原因还在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相当困难。
他说,医疗事故罪的认定要看主观要件,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确定为犯罪,医务人员无疑会人人自危。
此外,这种主观过错是很难被认定的。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李岑岩认为:“医疗规范是一个与人体相关的技术性问题。医疗规范本身存在先天不足,医疗操作的规定没有细化并不明晰,具体操作起来不一定有参考标准。而且人体是复杂的机体,每个人的身体存在个体差异,很多东西是很难明确规定的。”
吴俊律师认为,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是什么概念?伤残几级算严重?对医疗事故罪,有两个问题需要追问,第一是事故所造成的结果,第二是责任的程度。从表面上看,死亡比伤残的结果要重,但得考虑医方的责任程度才行,比如,死亡中医方只起了轻微的作用,而伤残中医方要负主要责任,那么从行为过错来说,伤残的要大于死亡的情况。”
包括吴俊在内的多位律师认为,由于医疗事故罪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不好操作。
在李岑岩律师看来,即便认定造成了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罪的判定仍然很困难,“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但是是造成一级医疗事故可以定罪,还是一二三四级都可以定罪?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律上不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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