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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07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谁说“公务员醉驾双开”?

杨涛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9月07日   02 版)

    从10月1日开始,广东将实行“史上最严厉”的交通违法处罚措施,其中“公务员醉驾将被开除党籍、公职,且终生影响入党入伍”这一新规,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公务员是应率先垂范,还是应与普通公民一样适用法律?这种严厉新政仅仅是造造势,还是会动真格?《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否会成为全国的“样本”?(新华网9月6日)

    尽管醉驾后可能被开除党籍、公职并不是什么新闻,但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公务员醉驾将被双开”,还是吓了我一跳。因为,对公务员的“双开”,应当由《公务员法》等行政法律、法规来规范,怎么可能用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来规定呢?况且,交警也无权作出“双开”公务员的决定。

    幸好,《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并不长,只有七十三条,我一条条看下来,并没有看到“醉驾双开”的规定。有关醉驾的只有在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作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不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实行“醉驾双开”新规的消息,从何而来?

    公务员如果醉驾了,确实可能被“双开”,不过,这不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新规”,而是刑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驾被入罪,可能判处拘役的刑罚,同时,《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都应开除党籍。这表明,如果公务员醉驾被判处了刑罚,就会受到开除公职和党籍的惩罚。法律、法规对“公务员醉驾双开”既然有明确规定,何须《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再作出“新规”?

    而且,公务员醉驾了,并不一定就会被“双开”。《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如果公务员只是被法院认定为有罪,但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则可以不被开除公职。现实中,不少渎职、失职的公务员,被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后,仍然担任公职。例如,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于2009年5月26日被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却仍担任原职务。

    事实上,所谓《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出了“公务员醉驾将被双开”的“新规”,很可能是记者的误读,进而以讹传讹。我查阅了较早的报道:“昨日,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宣布,经修订后的最新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人解读,因醉驾要追究刑责,这意味着公务员醉驾将会被开除公职,党员还会开除党籍”(《新快报》9月2日)。从字里行间并没有读出广东要实施“新规”,而是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公务员醉驾将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进行解读。可能这样的报道,在转了几道手后,就变成了广东省将实施“新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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