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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07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一名智障者的服刑疑云

本报记者 叶铁桥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9月07日   07 版)

    一个智障者失踪3年后,家属突然接到监狱通知,称此人服刑期将满,让家属前来接人。

    令家属惊诧的是,出狱《释放证明书》上服刑者的姓名、年龄皆与实际情况不符,由此也一度引发了是不是“替人顶罪”的猜想。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大坪乡宋岭村智障者吕天喜服刑事件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随着事件细节的一点点剖开,部分真相逐渐得以展现。9月5日,洛阳市委政法委公布初步调查情况,称吕天喜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但他的精神鉴定尚在进行。

    不论如何,此事件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追问。

    调查组称不存在“替人顶罪”

    据《河南商报》9月2日报道,今年7月11日,吕天喜家人接到三门峡监狱电话,称吕天喜刑期将满,让家人前来把他接回家。

    然而,家人收到的《释放证明书》上却显示:“兹有田星,男,1958年1月1日生,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大坪乡宋岭村,因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3日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罚金1000元。现因执行刑满予以释放”。

    吕天喜的户口卡却显示,吕天喜实际生于1977年12月23日。

    多家媒体的调查显示,吕天喜从小没上过学,到处游荡,智力表现和行为异于常人,明显存在智力缺陷等问题,且经常抢钱并为此挨打,邻居都把他当作智力不正常者看待。获知吕天喜服刑后,不仅村民出具证明说吕天喜“患有精神病,无自制能力”,宋岭村村委会也出具书证称吕天喜“自幼憨傻,无劳动能力”。

    然而,在家人全然不知情的情况下,吕天喜却被判入狱3年。家人不禁猜测:吕是不是“被弄去顶罪”的?

    在家属反映情况和媒体报道后,洛阳市委政法委成立了由公、检、法、司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门调查组,对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收押等各环节进行彻查。

    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也作出批示,组成由纪检组、巡查问责办、刑事审判庭参加的调查组,赶赴洛阳,调阅卷宗材料核查此案。

    9月5日,洛阳市委政法委公布了初步调查情况,调查组成员朱丹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据他们调查,吕天喜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不存在替人顶罪的问题。现在,吕天喜正在接受精神鉴定,等精神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公布的初步调查结论显示,2008年8月22日17时许,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网通公司门口的人行道上,吕天喜将91岁的宋清明推倒在地,并将其上衣口袋内的55元现金抢走。吕天喜被群众当场抓获,并被赶来的民警带到了西工区唐宫路派出所。

    2008年9月3日,调查组找到了当时抓获吕天喜的两位当事人和受害人宋清明(已病逝)的亲属进行了辨认,确认吕天喜就是当时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吕天喜”为什么变成“田星”的疑问,调查组表示,2008年8月22日下午,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时,吕天喜始终称自己叫“田星(音)”,家住嵩县纸房乡宋岭村。办案民警与纸房乡派出所联系查询“田星”的个人情况,结果查无此人。

    但是,当地警方知情者告诉记者,吕天喜作案的地方属于洛阳市的繁华地带,调查组寻访到的目击者声称,当时吕天喜衣裳褴褛,浑身散发着异味,“一看就知道不是正常人”。

    就这样一个人为什么会被判刑?记者了解到,当时的办案民警一位姓郝,一位姓孙,目前都在洛阳市车站派出所工作。9月5日,记者到两人办公地点采访,均被告知有事出去了。随后,郝姓警察在电话中称,吕天喜一案确实是他办的,吕天喜也确实抢了钱。但当记者问到吕天喜当时的精神状况时,他马上挂掉了电话,不再接听。

    家属尚未看到判决书

    9月6日,吕天喜的舅舅程建忠告诉记者,虽然9月3日吕天喜就被送往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的河南省精神病院,准备做精神病鉴定,但截至目前,该鉴定还没开始进行,原因就在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还没有提出申请。此前的8月29日,程建忠已经向洛阳市有关部门递交了吕天喜的精神病鉴定申请。

    程建忠表示,虽然他一再强烈要求,但直至目前,他仍未获得吕天喜的刑事判决书。

    对此,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车继敏在电话中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洛阳市委政法委和河南省高院调查组都在调查此事,他无法提供判决书,有关事宜需要跟调查组联系。

    在没有弄清当事人姓名、年龄及地址的情况下就进行开庭审理,这样办案是否过于粗糙?朱丹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抢劫、杀人等性质恶劣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判决。”

    然而,吕天喜的舅舅程建忠却不认可这种说法,他说,调查组声称“吕天喜承认了犯罪事实”,就证明吕天喜并没有不说话。另外,如果不知道相关信息,为什么三门峡监狱又能准确地通知到吕天喜家人?“连家人都不通知,对于那样一个智障者,即使被判了刑,也无法获得家人及时帮助,这事实上也剥夺了他上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吕天喜事件,朱丹表示,目前最重要的是看吕天喜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果,“一切等鉴定结果出来再说。”

    本报洛阳9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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