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有期徒刑5年。李显增在法庭上说,商家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多挣钱,他们给他回扣,想让他长期购买他们的汽车,他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们牟取了利益,所以就收了回扣款,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规则”。(《经济参考报》9月8日)
李显增的供述告诉我们,当某种“潜规则”人人皆知的时候,它就成了“明规则”了。按照“潜规则”操作的人可能还有所顾忌,而一旦“潜规则”变成了“明规则”,操作者也许就觉得心安理得无所顾忌了,为什么?因为他已经把吃回扣当成了政府采购程序中的一个正常环节,他压根儿就不再认为这是违法乱纪的事情了。
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了“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从表面看,这套制度设计环环相扣,是一套被称为“阳光采购”的“显规则”,然而,在这套“显规则”背后起作用的却是“潜规则”。也就是说,针对每一个制度关口,都有相应的“潜规则”在发挥作用。举个例子,吉林省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平说,在昆明市财政局的采购过程中,财政局既是采购需求人,也是审批人,还是监督人,角色上的交叉使得财政局是否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遭到质疑。这如同自己刀削自己把,监督无从谈起。
“潜规则”的特点是,看起来程序流程一个也不少,但内容实质却迥然相异,完全被相关人员操纵起来了。而操纵“潜规则”到习以为常的时候,人们也都普遍发现了采购行为中的猫儿腻了,于是“潜规则”就变成了“明规则”——政府采购必定要“吃回扣”。
一套号称“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制度到后来竟成了“吃回扣”的“明规则”,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有专家认为是制度上存在着监管漏洞,致使“阳光采购”实际上并不“阳光”,应该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建立让广大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可是,我们不妨设想,假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后,广大公众是否就真能参与到监督之中呢?我看未必。
事实上,目前的政府采购法中已经有了引入民众监督的制度设计——否则就不会被称为“阳光采购”了,但问题是,法规是一回事,真正落实是另一回事。既然采购者可以将目前的“阳光采购法”(也即“显规则”)操作为“潜规则”,谁能保证新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会沦为新的“潜规则”?法规是否健全固然很重要,但最关键的,是由什么人去执行和落实,如果仍然由采购者去执行,即使招来一些民众监督,也不过是一群政府采购领域里的“听证专业户”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