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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09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冒名房贷,岂可罚款了事

杨涛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9月09日   02 版)

    山东省单县一些中学老师,从来没买过房,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办了房贷,有的还背负着不止一笔房贷。因为还贷不及时,有人甚至有多达几十次的不良还贷记录。原来,在2001年12月到2006年3月间,单县五中利用218名老师的名义,先后从单县工行贷出344笔总计1809万元的个人住房贷款,用于归还学校欠款。(中国广播网9月8日)

    类似事件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有耳闻:武汉居民罗新华突然冒出莫名房货,经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省直支行核查,居然有百余人被冒用信息贷款。但这些事情大多不了了之,像单县的银行仅对贷款经手人罚款2000元了事,而当年学校的负责人、房管局相关人员却毫发无损,老师们为抹去这房货与银行不良记录仍求告无门、四处奔走。

    实际上,这种冒名向银行货款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单县五中的相关人员利用虚假的房产证,编造虚假的货款理由,向银行抵押贷款,将钱骗出而后用于归还债务,他们实施了骗取银行货款的行为,涉嫌货款诈骗。即便只是骗出银行的钱,随后归还,其行为也涉嫌骗取贷款罪。单县五中的相关人员利用虚假的房产证,骗取了银行1809万元。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的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银行的相关人员,明知单县五中相关人员进行货款诈骗或者骗取贷款,而为他们大开绿灯,则是共犯,涉嫌货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如果他们没有参与合谋,那么,其不认真审核,放弃监管,随意放贷的行为,则涉嫌国有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

    房管局相关人员,不认真审核,放弃监管,随意办证,涉嫌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

    我建议,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及时对此事立案侦查,尽快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此,才能免除受害老师们搜集证据和诉讼之劳,更能迅速地消除房货记录和要求赔偿损失。其次,可杀一儆百,有利于防范今后其他人铤而走险,危及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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