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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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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染色馒头案主犯一审获刑9年

法院披露过期食品如何重新流入市场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9月27日   03 版)

    本报上海9月26日电(记者周凯)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今天对“染色馒头”案(本报4月14日曾报道)作出一审判决,生产、销售“染色馒头”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叶维禄及销售经理徐剑明、生产主管谢维铣,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5年,并处罚金65万元至20万元。

    2011年4月11日晚上,中央电视台《消费主张》栏目曝光了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粗粮馒头,不仅添加色素、甜蜜素,虚报生产日期,而且还把过期的馒头回收,重新加工后再出售。这家生产馒头的作坊每天要给上海的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连锁超市的门店供货,每天有3万个问题馒头进入各大食品柜台。

    在今天的宣判中,法院确认叶维禄先后聘请徐剑明担任盛禄公司销售经理,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决定在生产的玉米面馒头中添加“柠檬黄”。

    自2010年9月起,叶维禄购进“柠檬黄”,谢维铣根据叶维禄的安排,在盛禄公司厂房内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由徐剑明以盛禄公司名义销往上海市的联华、华联、迪亚天天、乐天玛特等多家超市。

    2011年4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盛禄公司厂房内查获大量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柠檬黄”等物品。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上述查获的玉米面馒头及相关超市退回的玉米面馒头进行了抽样检查,均检出“柠檬黄”成分,属于不合格产品。

    经司法审计,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销售金额计62万余元。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已销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2011年4月12日、4月13日,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认为,盛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面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2万余元,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盛禄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盛禄公司在生产玉米面馒头时还存在用回收的过期或即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的情况,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应予酌情从重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寿兴表示,在审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存在一些漏洞和隐患。

    一是监管不到位,流于形式。有些案件反映出,质监部门到公司检查时,不进入生产车间,而是由被检查单位将抽检样品交给他们,质检部门工作人员贴好封条后,由被检查单位将样品送到检测部门,而被检查单位都提供合格产品进行检测,不会提供不合格产品。

    二是监管环节存在漏洞,存在监管“真空”。如“染色馒头”案中,除了违法使用“柠檬黄”,盛禄公司还将回收的过期馒头作为原料,重新用于生产,这些经过改头换面的“再生”馒头,也大多流入超市。事实上,国家工商总局在有关文件中早已明文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超市并未把好进货质量审核关,对过期食品又未尽到销毁和监督销毁等义务。

    “由于缺乏配套、完善的监管措施和严厉的查处,过期食品重新流入市场的漏洞并没有被堵住。”丁寿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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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09月27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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