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各类社团组织的负面新闻不时出现,记者调查发现,通过组织各类活动非法敛财成为当下一些社团组织的生存之道,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手段就是评奖。奖牌奖杯“满天飞”,被人戏称为“评奖经济”。
这些社团组织疯狂敛财的背后藏着哪些花招?种种违规行为缘何大行其道?如何才能让社团组织回归“非营利性”?
社团组织敛财五大招数
“我每年要接到好几十个邀请参加评奖的通知,绝大多数评奖是各种协会、社团组织搞的,他们目的只有一个——找你要钱,给钱了就给你发个奖牌、奖杯、证书啥的。”北京中关村一家电子科技企业负责人王强说。
“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这些以敛财为目的的社团组织往往有几个招数:
一是虚张声势,夸大宣传。一些组织动辄以“全国”“中华”“中国”的名义搞活动。如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共和国脊梁”,乍一听庄严神圣。与之相应的是,这类组织往往借用某些重要场所作为活动举办地。
二是狐假虎威,偷梁换柱。一些组织自身规模很小,影响力微弱,就拉拢一些权威机构作为合作方,甚至偷梁换柱,直接盗用这些组织的名义活动。
三是境外注册,境内活动。很多带“中国”“世界”字头的协会其实是在香港注册的,如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中国文艺工作者协会、中国文化艺术交流会等;有些在港注册的所谓协会其实只是私人公司,如已被媒体曝光的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它们以协会名义在内地敛财。
四是公开或变相收费。如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每年向企业散发会议通知,由业务员四处打电话“招商”:赞助10万元的,即可成为副会长单位。该会还以开展示范基地评选为名,成立10余家“企业文化示范基地”,每家收费10万至20万元,均以会费名义收取。
五是利用手中资源“强行”收费。如受到有关部门警告处分的中国电子商会,其旗下有个“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商会利用网站收集到的投诉信息,约谈被投诉企业收取费用,告知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将联合工商、质检、工信系统及媒体等进行查处曝光”。
违规行为缘何大行其道?
当前我国各类社团组织数目庞大。民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6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9万个,基金会2311个。
作为非营利机构的社团组织,本应以维护社会公益或行业共同利益为宗旨,但遗憾的是,有些社团却违背成立的初衷,沦为一些人的敛财工具。如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现有主要工作人员4人,其中法定代表人是会长,办公室两名工作人员是会长的儿子、儿媳,该会已成为类似于家族企业的组织。
有关部门的专家分析认为,这一现象的产生,与目前我国社团组织监管体系不完善有关。
一是法律不健全。我国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目前仅有三个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且多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不足,对境外社团在华活动的管理规定还是空白。
二是大量社会组织游离于监管之外。由于目前社团组织实行双重管理,登记“门槛”过高,大量社会需要的社会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没法登记,游离于依法管理之外。
三是登记管理力量薄弱,监管乏力。登记管理机关工作量大,但人员、经费普遍不足,面对数量众多的社团组织,全国70%的市县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无力监管或监管不到位情况较为普遍。
“别看我们会员很多,但会费不好收,每年的会费能收上来三分之一就不错了,靠会费根本不够用,必须另想办法。”一家全国性行业协会负责人对记者说。业内人士说,一些社团组织有牟利冲动,部分也是因为它们缺乏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必须想办法自谋生路。
学者和有关机构勿成社团非法敛财“帮手”
俗话说得好:“一粒老鼠屎,毁了一锅汤。”其实,众多社团组织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培养公民意识方面发挥了有益作用,社团组织已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部分社团组织的非法敛财行为,不仅影响了社团组织自身的声誉,更败坏了整个社会的诚信风气。
要使社团组织回归“非营利性”,就不能对非法敛财行为姑息手软。业内专家建议,民政、公安等部门需定期开展清查整治行动,对一些屡教不改、大肆敛财的社团组织予以重罚,以儆效尤。
北京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教授王文章说,现在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对一些社团组织的评奖活动趋之若鹜,客观上也成了这些组织非法敛财的“帮手”。
兰州大学副教授黎春林认为,在社团组织搞的各种敛财活动中,往往能看到一些知名人士的身影,他们要么担任评委,要么登台演讲,要么用学术、科研的幌子帮助伪装遮掩。科研院所等部门应加强管理,不要让学者成为一些社团组织违规行为的“帮手”。
据介绍,针对部分社团组织存在乱评比、乱收费、公信力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配合先后开展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年度检查、行政执法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社会组织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反映出来的问题。同时,要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减少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保证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及独立性。
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