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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7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海事法专家聚焦“湄公河惨案”索赔问题——

遇难船员家属索赔前景堪忧

本报记者 王梦婕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10月17日   01 版)

    “湄公河惨案”发生近两周后,除“谁是真凶”成悬在全国公众心中的大问号外,“中国船员的一条生命究竟值多少钱”也成为另一个颇引人关注的话题。

    根据媒体报道,“华平号”遇害6名船员家属每户获赔13.3万元,“玉兴8号”的部分遇害船员家属每户获赔10万元。船员家属还希望能根据“国际标准”对死难者进行赔偿。另有家属代表提出“一揽子赔偿”要求,包括丧葬补助金、抚育金、精神补偿金等,并希望这些赔偿的程序能尽快启动。

    多位海事法学者和律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遇难船员家属获赔的只是商业保险金,并非全部赔偿,家属还可向雇主索要工伤或雇主责任赔偿,向凶手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但事实上,受制于标准难定、凶手不明等因素,在“湄公河惨案”的善后程序中,家属的索赔之路荆棘丛生。

    船员伤亡赔偿并无“国际标准”

    针对船员家属希望按“国际标准”获赔的愿望,受访专家一致表示,所谓“国际标准”其实并不存在。

    “目前没有一个国际公约,来规定船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按哪种统一标准赔偿,都归具体的国内法调整。”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事法律师李晨飚告诉记者,目前,中国与船员伤亡赔偿有关的法律,就有《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三部。(以下分别简称为“92年涉外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记者注)

    “我猜测,因为惨案发生在国外,家属提出‘国际标准’的内在含义,是希望获得一种‘高标准’的赔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正雄教授受访时指出,“这个思路不难理解,因为不少涉及国外的空难、车祸等事故,按照外国法律——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赔偿标准往往确实比国内高一些。”

    但是,蒋正雄特别提示,具体到“湄公河惨案”,船员家属也许有一点没弄清:“这里的‘国际标准’,未必就是高标准。”

    据受访专家分析,船员家属的“一揽子赔偿”要求,属于工伤索赔和人身损害索赔的“混合体”。其中,能跟“国际标准”挂钩的,是向杀害船员的“侵害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

    “如果‘侵害人’已经明确,船员家属理论上可以选择在泰国,或在中国起诉他们。若是在案发地泰国起诉,赔偿标准就要按泰国当地的规定来。”蒋正雄表示,但从泰国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判断,这一“国际标准”,恰恰有可能是一种低标准。

    “若是在中国境内起诉,赔偿标准就适用我们的‘92年涉外规定’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而家属们所希望的‘国际标准’,我的理解应该是希望适用‘涉外标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事法律师宋旭向记者分析道。经记者查询,若根据“92年涉外规定”,每名遇害船员的赔偿标准,最高可达80万元。

    “80万元‘封顶’在1992年确实是很高的赔偿标准,即使到今天,一般情况下,三部法律里还是按这个规定计算,赔偿金能得的最多。”蒋正雄说。

    但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单红军教授提示,“92年涉外规定”并不一定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标准更高。

    “两者的计算方法不同。前者是用死者生前的实际收入乘以一定的年限,后者是用死者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一定的年限。由于后者出台得晚,且没有规定赔偿金‘上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上海、江浙等地,一些并不‘涉外’的案子,赔偿金也能算到100多万元。”单红军指出。

    “湄公河惨案”里,遇难船员大多来自云南、贵州、四川等地。虽然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及江浙一带,但最终赔偿金的多寡,还有赖于许多具体因素的叠加。因此,是按“涉外标准”计算更高,还是按国内标准计算更高,目前仍难下断言。

    索赔之路荆棘丛生

    尽管“湄公河惨案”引发了强烈社会反响,但在受访的海事法专家看来,这并不能改变船员家属的索赔之路将“荆棘丛生”的现实。

    “根据现行法律,最终赔偿结果可能与船员家属的期望值差得比较大。”蒋正雄告诉记者。他指出,家属索赔面对的第一个荆棘在于,能向谁索赔?

    “在‘湄公河惨案’里,能被索赔的对象有五个——凶手、泰国政府、船员所在的公司、船员的外派机构、保险公司。”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象虽然不少,但由于目前还未公布最终的调查结果,真凶尚未“现身”;若指望泰国政府,不仅要受制于当地的法律和政策,且耗时耗力,希望渺茫;保险公司付出的虽然不多,但根据当初保额,也已算是以高保险金“两清”。

    “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唯一‘靠谱’的索赔对象,只有船员的雇主——不管是船员的公司还是外派机构。只要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家属就可以提出工伤索赔,或者雇主责任索赔。”

    但是,多名专家向记者分析,这条索赔路也将充满坎坷。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船员法学者赵鹿军就告诉记者,若是起诉雇主,即使按《工伤保险条例》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获得了赔偿,也可能遭遇雇主无力付款的尴尬。

    根据2011年的《工伤保险条例》,据记者粗略估计,仅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加起来,一名船员的赔偿金可达40万元。若船员没加入工伤保险,而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每个人仅死亡赔偿金一项,也起码可达数十万元。

    “据我了解,像惨案里这种跑边境的河船运输,公司多数是由松散的个体户组成,不仅难称正规,而且基本没有什么赔偿实力。”蒋正雄表示,“有报道显示,‘华平号’船东20万元的船体保险金,也都赔给了船员家属。在这种现实下,雇主能否再承受动辄高达百万的赔偿金?我比较怀疑。”

    赵鹿军则提示,如果船东参加了互保协会,“则互保协会对于船东,也会承担保额范围之内的支付责任。”但他指出,另一个难对雇主“下狠刀子”的原因在于,工伤索赔本身就基于一种无过错责任,带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湄公河惨案’里,雇主在某种意义上,同样是受害者。若因为武装劫持分子的犯罪行为,就让雇主成了‘替罪羊’,有点不合情理。”

    那么,假如有一天真凶被锁定,家属能从他们身上获赔的希望有多大?在专家们看来,这事儿可谓“更没影儿”。

    蒋正雄告诉记者,起诉索赔起码要有明确的被告,但在这个案子里,即使真凶被锁定为某毒枭组织、某族群、团伙,或某一机构,被告很可能仍“不明确”。“没有具体的人来应诉的话,法院理论上也不会受理”。

    赵鹿军表示,即使船员家属在我国法院,拿到了向凶手索赔的有效判决,在国外的执行力也堪称渺茫。

    “一般的涉外海事赔偿,比如两艘船碰撞后,中国船员死了,起诉后一般采取的措施是扣押对方的船,当作一种赔偿担保。”他说,“但在‘湄公河惨案’里,来无影去无踪的武装劫持分子,哪有财产让你扣押?而凶手所在国家的政府,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也没有义务为发生在自己国土上的劫持案‘买单’。”

    “最现实的,恐怕还是未来提高商业保险的金额”

    站在一地荆棘前,船员家属该何去何从?

    蒋正雄建议,尽管预见到了困难,但家属们仍应向雇主和“侵害人”索赔,“这是他们的权利,并且两种索赔可以并行”。必要时,他认为家属们还可以集体聘请泰国律师,在泰国起诉或与泰方交涉,“但要理性地考虑索赔成本”。

    赵鹿军则提示,考虑到“湄公河惨案”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关注度,法定赔偿之外的手段,也应得到重视。

    “虽然目前的情况显示,泰国方面没有赔偿中国船员家属的义务,但船员们毕竟是在泰国管辖的水域里遇害的,没有提供安全的通航环境,就是一种失职。”他说,“因此,从情理上讲,泰国政府出于尽早平息事端等因素的考虑,不是没有可能拿出一部分钱,作为赠与性质的‘抚慰金’,来解决船员家属最现实的困难。”

    但赵鹿军同时强调,“这有赖于政治、外交等一些法外因素,有赖于我国外交部门的磋商与斡旋。”

    此外,赵鹿军认为,即使被执行的希望渺茫,船员家属们依然有必要拿到一纸国内法院的生效判决,来“标示”出凶手应该承担的具体数字。“现实地讲,这边如果不起诉,没有一个明确判决的话,对方国家即使想给钱,也不知道该依据什么。”他坦承,“拿到生效判决后,将来走外交途径时,总还是一个武器。”

    最后,在蒋正雄看来,从更大程度地保护船员及家属的利益出发,未来最现实的,恐怕还是提高商业保险的金额。“惨案发生后能看出,保险公司的反应算是最快的,保金很快到位了。只是,每户10万多元的数字太低了些,说明当初雇主投入的保费,是远远不够的。”

    记者查阅资料后发现,“华平号”的船东为每名遇害船员都买了责任险,保费共计2880元。“玉兴8号”所属公司为其中5名船员投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从10万元赔付额来看,保费应该也为数千元。

    “相对湄公河金三角地区的治安风险来说,给船员这么低的保额,实在是不应该。投保险种也过于狭窄、单一。”蒋正雄说。    

    本报北京10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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