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在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雷公滩的北环路上,一大二小三辆载满狗的货车停在一家收狗站门前,被百余名志愿者拦截,无法驶离。对于志愿者将狗转移的要求,贡井区工商局副局长魏炜表示,根据规定,只有在无证经营的情况下,工商局才能扣押货物。站老板办理了工商管理执照,经营范围为家禽家畜,属于合法经营,这些狗不能依法扣下。而对于因被志愿者阻拦受到的损失,志愿者表示绝不赔偿。(《潇湘晨报》10月17日)
合法经营活动遇到了“爱心人士”的阻止,不光狗老板郁闷,许多网友都替他鸣冤。当然,也有一些人叫好,认为这些“万恶的狗贩子”就应该阻止他们,否则狗狗们要受多少苦楚啊!这不,有志愿者在现场都哭了。
狗贩子合法经营,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确实是把这些狗拉去杀了吃了,也是别人正常的经营,不违法即有不被侵害的权利。对于“爱狗志愿者”来说,对狗狗的同情,自可通过言论进行倡导。如果不忍看到狗狗成为他人口中之食,在行有余力的情况下,也不妨和狗主人通过市场方式进行交涉,买下这些狗狗,放生或者养生。对狗施以爱心,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不是“爱心人士”与狗之间的关系,断无让他人受损以达成自己目的之权利。
为自己的观念而与现行的一些生活习惯进行抗争,是一种舶来品,但很悲摧的是:许多人舶来了“爱心”,舶来了自己的激情,却没有学习人家表达自己观念的方法。最起码的一点就是要认识到这是一种观念的不同,不能因此而让他人受损。国外有许多动物保护协会,在观念上激进多了,猪牛羊犬都在其保护之例,为它们争取“兽权”是他们的目的。比如,杀猪宰牛,应当保障其不在恐惧中死去,要在屠宰时放音乐,安抚它们的情绪,快乐地死去。但是,屠宰场哪会管这些呢,屠宰场要考虑的是工作效率。后来,“爱心人士”通过研究,“发现”如果让动物们不在恐惧中死去,其肉质更好,口感更佳。于是,一些地方开始炒作这一概念,并把这种“安乐死”的动物肉标上了更高的价值,成为品质象征。
这里的经验和区别在于:其一,法治秩序下如何表达自己的观念,达到自己的目的;其二,生活观念的实现应当是一种妥协的过程,而不是对抗的过程;其三,根本的一点是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以违法方式实现自己的目的,扰乱了法治秩序和经济秩序,显得尤为自私。如果实施了此种行为而不自知,甚至于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对方进行打击,就更悲哀了。
遗憾的是,国人持某一观念者往往以自己的观念为真理,以他人的做法为异端。纷争由此而起,互相伤害也由此生。但对爱狗者来说,如何爱狗,远不是人与狗的关系那么简单,除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处理好法律关系,以合法手段来践行自己的“爱狗主义”。我有一朋友,原也吃狗肉,后来受到影响后反而对吃狗肉者深恶痛绝,甚至对吃狗肉的朋友做出过火言行,其基本理论便是“狗是人类的朋友”。一日又为某友吃狗肉大光其火,我问他:“君吃牛肉否?”朋友语塞,继而报我一笑。
廖德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