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的一场错案,林长春和妻子被关押一年半。2005年两人被无罪释放重获自由后,林长春提起国家赔偿,在遭遇了数年的推诿后,得到的却是6年前早已确定不起诉的案件又要重新审理了。
换了三个罪名,被羁押一年半后决定不予起诉
2003年8月,因为与客户间的一场经济纠纷,林长春、刘艳玲夫妇被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以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2003年11月27日,林长春夫妇又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被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执行。
2004年9月,黑河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犯罪”将林长春夫妇移送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多次退回黑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最后于2005年3月28日决定不起诉。至此,林长春和妻子被分别羁押了537天和536天后,重新获得自由。
林长春决定为自己讨要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006年1月16日,林长春以其被错误拘留和违法扣押财产为由,向黑河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违法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损失1899万余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06年3月15日,黑河市公安局向林长春的妻子刘艳玲下发了通知书,表示其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标明,其不予受理的依据正是上述《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林长春实在想不明白,这条法律规定明明说的是“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黑河市公安局为什么据此得出不受理的决定呢?
林长春又向黑龙江省公安厅提交了《复议申请书》。结果,在法定的期限内,公安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与此同时,在法定的期限内,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也对赔偿请求人递交的《赔偿申请书》没有作出切实的答复。“他们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进行搪塞、推脱,让我等待答复。”
错案赔偿要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
林长春又按照法定的程序,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书。经过10个月的审理后,赔偿委员会给他下达了《决定书》,确认案件是错案,林长春夫妇应当得到国家的刑事赔偿,但被扣押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应向实施扣押行为的黑河市公安局另行申请确认,其人身自由被侵害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逮捕决定的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据此驳回了林长春的赔偿申请。
赔偿申请又回到了原点。2008年3月,林长春再次向黑河市公安局提出了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并给予赔偿的申请书》;同时,也再次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赔偿申请书》,并且,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7】黑法委赔字第1号、第2号的《决定书》作为附件附在了其中。
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述二机关均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林长春又依照法律程序,向其上级复议机关分别提交了《复议申请书》,在法定的期限内,复议机关均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2008年7月,林长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再次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请求受理他向黑河市公安局和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赔偿申请。
林长春告诉记者,两个多月后,2008年9月10日下午,他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的电话,表示赔偿委员会不能受理其赔偿申请,让他再去找黑河市公安局和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赔偿,因为高院赔偿委员会无权受理未经黑河市公安局和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自身确认的赔偿案件。对方在电话中强调,“这也是赔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010年3月,林长春又两次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递交《赔偿申请书》,都被告知不能受理。“他们告诉我,‘如果赔偿法不修改,你的赔偿申请就只能是这样了’。”林长春对记者说。
6年前决定不起诉的案子“有了新的变化”
2010年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了,林长春第三次向黑河市公安局和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赔偿申请书》。原来的程序又走了一圈:在法定的答复期限内,二机关均没有作出答复,再向上级机关复议,也未答复。林长春告诉记者,黑河市检察院的有关人员接到他的《赔偿申请书》时曾对他说,如果再这样坚持下去,将取消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书》。
果然,就在林长春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时,他被告知,案件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检察院可能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书》,决定重新起诉。
林长春倍感悲哀。为申请国家赔偿奔波了6年,最后竟是这么一个结果。“我只是想得到我该得的国家赔偿,为什么这么难啊?”林长春认为,此案早在2005年就已决定不起诉,现在突然又说案件有了变化,“是因为不满我提出国家赔偿而对我进行威胁”。
近日,记者致电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张主任告诉记者,此赔偿申请他们已经受理,但从黑河市检察院方面反馈的消息是,此案有了新的变化,所依据的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的修正建议的内容,“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也明确向记者表示,此案“有了新的变化”,问及具体情况,对方表示不便透露。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上述规定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但这一规范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规定不明确,怎样算符合起诉条件?公诉后如仍存在证据不足该怎么办?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危害,对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法律人士提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应规定公诉时效,这样可以使公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查究犯罪,既防止打击不力,又防止案件悬而未决,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本报记者 王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