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丽)在近日举行的“2011年直辖市分院检察长论坛”上,来自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地的13位分院检察长共同把脉检察院如何强化其监督职能。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应该如何实施,除了几部诉讼法有规定外,并无其他具体法律规定和授权。
实践中,检察院更多被认为是诉讼机关,其监督职能被长期弱化。
然而,究竟如何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如何优化配置两种权力,研讨会上的检察长们和诸多学者却难以统一,很难达成共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卢希认为,在现有司法体制框架下,要将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在检察机关内部进行适度分离和优化配置,尝试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保两权分离和优化。
但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陈祖德并不主张建立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这并不是一个强化法律监督的一个有效的手段”。相反,它会造成监督和诉讼的脱节。如果配两套人马的话,可能公诉人出庭人数要翻番,工作量却不一定饱和,“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要提起抗诉的,或者是都要提出检察建议的,这样对于我们的诉讼资源也是一种浪费”。
“一般来说,批捕、抗诉,都可以看作是检察机关审查监督最重要的手段。”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龙宗智说,如果监督部门与公诉等办案部门分开,检察机关剩下的监督手段就是检察建议,“这种建议既没有实体功能,又没有程序约束。因此,脱离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能否有效展开,也是一个问题。”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则建议人民检察院先对目前的内部机构进行重新整合,把行使诉讼的职能和行使监督的职能做以科学的划分。同时建立备案制度、信息资源共享制度、跟踪制度等确保工作衔接。
“如何设置内设机构同时符合诉讼规律,又符合加强法律监督的需要,这个要摸索。”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法律上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并没有清晰明确的划分,是合是分需要具体分析,“从法律本身的改变来说,不可能在法律上做更大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