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六中全会关注现代文化产业振兴。根据长期业态创新研究和调研实践,笔者认为,这将引起中国旅游产业根本性的变革,有利于明晰产权,加强行业激励制度设计,加快国有旅行社企业的效率改革,激活民营旅游企业的创造性,更加完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旅游业的有效市场化,推动旅游产业立法,从根本上解决旅游企业创新难、融资难、规模小、效率低的结构性难题。
笔者认为,旅游产业改革的重心并非管理体制改革,而是产权改革。这次会议严格界别了文化产业供给(市场属性)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公益属性),将文化产业改革和公共服务改革明确区别开来,公益性事业、公共产品的供给被严格限定在文化产业之外,这明确了包括风景名胜区的供给是私人生产,明确要“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见会议公报),有助于明晰产权,即把私有使用权、收入的私享权、自由转让权落实到个人,由此,旅游资源才能得到有效配置,旅游产业才能实现有效供给。
风景名胜区股份制改革始自上世纪90年代,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上市公司拥有管理权和经营权,却不拥有景区财产权。由此,张家界、黄山、峨眉山等陆续上市。但是,我们对风景名胜景区的属性定义模糊,没能清晰地区分文化旅游和公共服务。不以保护为第一目的,稀缺性不强和省级及其以下景区企业可以实施整体出让或转让,国有资本或参股但不控股。今后,景区开发和保护的模糊界限将变得清晰,两者将不再冲突。2006年~2009年,上市公司“黄山旅游”向黄山管委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年均递增8.3%,大大超过其同期净利润增长率(3.8%)。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旅游市场较为混乱,大量优质资源被闲置,根本原因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非遗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非遗利用也大多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如《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非遗项目不符“新颖性”,难获专利保护,非遗资源遭到广泛哄抢。笔者认为,非遗的产权应是传承人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性行为中,自由作出选择的权利。谁传承谁拥有,而非谁保护谁拥有。文化产业对非遗产权的立法修订,将有力推动旅游产品升级。
裴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