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限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派遣工合法权益被损害问题比较突出。
10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这一报告时,许多常委会委员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把这些审议声音原汁原味地呈现给读者。
乌日图委员:为什么在2008年以后,劳务派遣被滥用,比以前更加严重?我认为很多企业是为了规避用工成本的提高,想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获取低廉的劳动力。在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劳务派遣人员集中在20~40岁之间,年纪大的,劳务派遣公司不要。如果企业只使用劳动者的最佳职业年龄期,今后出现大量的“40、50”人员则只能由政府来安置。现在的劳务派遣形式,造成劳资双方脱节,使得劳资双方关系复杂化,也造成了法律关系的模糊和混乱。另外,这种用工形式也造成了企业财务制度的不规范,工资总额不能反映真实情况。而且,把劳动者分成三六九等,有的企业里有固定工、合同工、派遣工、外包工,不同的身份,带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保障、同厂不同福利等问题。
陈斯喜委员:许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范围之内,而是在主要、长期性岗位上。劳务派遣工使用过滥,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一是劳动关系不稳定,即利用派遣工比较年轻的这段时间,不想长期使用;二是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三是劳务派遣工职业发展空间很小,很难得到应有的培训。总体来讲,劳务派遣工不管是非公企业使用还是国有企业使用,滥用以后都是弊大于利。
胡彦林委员: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相当普遍,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低于正式员工,不能正常享受社会保险。比如,广东省的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在广州、深圳等地招收并派遣职工,却通过其在广东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到江西、广西等外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在当地参保,以此来减少参保的费用。也有的单位干脆不给劳务派遣工缴纳保险费。
蔡昉委员:相当多的企业用劳务派遣来规避对职工的责任,比如,不签劳动合同,不上基本社会保险。理论上,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派遣工的合同问题,负责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但是,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派遣工是被企业直接雇用的,给派遣公司交一笔管理费,算到了派遣公司头上。
郑功成委员:尽管修改《劳动合同法》不能太急,但至少应该有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来明确劳务派遣的确切含义及适用范围,什么岗位才能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不能再拖延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单位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另外,要强化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不是什么人、什么机构都可以办劳务派遣公司,办劳务派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具备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各种权益的资信与实力。现在看起来,问题还不少,一些派遣公司并不具备相应资质,被派遣劳动者得了职业病或者工伤事故、领不到工资时,权益得不到维护,所以,应该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
吴晓灵委员:工会是代表工人利益的,省、市、县都有工会,应该由工会承担起监督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在法不责众的情况下,指望把劳动派遣工真正落实到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是不现实的,工会应该有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的权力,对不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注销其法人资格。既然劳务派遣单位是企业,应该是由工商管理部门和工会联手加强管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利益。
汪恕诚委员: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劳务派遣的问题,各个国家的观点截然不同,美国、日本、欧盟,国际劳工组织的观点都不同。全国那么多劳务派遣公司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而且性质完全不同,大小规模也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应该怎样确立?出现这种现象,不要认为就是在钻法律空子,劳务派遣之所以存在,发展得这么快,一定有它的特点,不要轻易地一棍子打下去。作为主管部门,一定要抓紧研究,在理论上统一思想认识,之后再制定具体办法。
杨志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列席会议)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或专门法规;进一步对派遣公司进行规范管理,不具备相关经营条件、违法派遣、损害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清理和取缔。劳务派遣单位是经营劳动力的特殊用人单位,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我们也将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法。同时,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派遣有合同、上岗有培训、报酬有保障、参保有办法、岗位有安全、维权有渠道。开展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务用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增强经营者守法和履约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