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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01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行贿者轻判,受贿者不断

张遇哲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11月01日   02 版)

    江西省某地一位检察长介绍,近两年其所在检察院查办几个腐败窝案,让20多人获刑,而无一行贿者被定罪。“很多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确实恶劣,但无奈的是,出于办案现实的考虑,对行贿者处理往往偏轻。”(《瞭望新闻周刊》10月30日)

    从逻辑关系来看,有受贿必有行贿,可在这组对偶犯罪中,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查处率,却显得悬殊。“国企第一贪”陈同海,单笔受贿金额高达1.6亿元,那个幕后创造了当今中国行贿金额之最的“行贿状元”,尚且能够逍遥法外,遑论一般小毛贼?

    行贿处理偏轻,是立法、执法、社会认识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一方面,现行刑法规定对一般行贿罪定罪较轻,情节不严重的,判刑为5年以下,且行贿人只要在被追诉前有所交代,便可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也规定得比较笼统模糊,使得行贿犯罪处于定性难、处罚难、责任落实难的困境。同时,贿赂犯罪大多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案件,顺利取得行贿人口供,也会对行贿人“网开一面”。此外,舆论普遍认为,行贿人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是“弱者”,应从法律和道德上给予“宽容”。

    事实上,受贿与行贿互为因果,正如那句知名广告语“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行贿者的糖衣炮弹,就没有受贿者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不能实行同罚,挫伤了法治正义的权威和公平,损害了社会风气和法律信仰。因受贿落马的原兰州市市长张玉舜,就曾在法庭上诘问道:“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行贿人的行为就不是犯罪吗?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吗?”更为重要的是,行贿者屡屡逍遥法外,大大助长了金钱公关的底气,增加了反腐倡廉的难度。江西、吉林等地,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呈现蔓延态势,将行贿成本按一定比例纳入工程预算成为一些建筑企业的“明规则”,甚至发展到有行贿者与受贿者公然签订“受贿协议”。

    诚然,宽纵行贿的策略在短期内有助于惩治受贿者,却无法根治腐败顽疾,因为行贿者的行贿意愿并不会因受贿者的落马而降低。正如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所指出,“宽纵行贿助长行贿之风盛行,使受贿行贿案件处于恶性循环之中。行贿大行其道,方式方法不断变换花样,受贿行为必然水涨船高”。而致力于廉政研究的专家任建明,也用自己长期调查结论,推翻了行贿者“弱势论”。据介绍,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也就是说,在权钱交易中,行贿者拿了收益的绝对“大头”。

    行贿与受贿,是一根青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相辅相成,共同危害百姓。重受贿轻行贿,无异于“堵前门、开后门”,不断有腐败病毒趁虚而入,侵蚀国家和社会的健康肌体。当前亟待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严打行贿不法行为,堵上反腐败体系的大漏洞。在法律上加重对行贿者的处罚,加大经济制裁力度,完善行贿黑名单制度,从而增加行贿的风险和成本;积极探索技术侦查、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减少对行贿者口供的依赖,对行贿者作“污点证人”予以有限度的豁免,使其难以金蝉脱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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