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杭州市建委发布公告:2012年1月1日零时起,停止征收城市道路通行次费,同时提前终止城市道路“四自”项目综合收费政策。(《青年时报》12月8日)
在杂七杂八的收费中,我最想不通的是“进城费”。自驾小车进杭州,要收取25元“进城费”,进“上海”收30元,进宁波收10元,各地标准不一,反正收你没商量。这几年,儿子在杭州下沙读大学,每次驾车送儿子返校,都得缴25元“进城费”,可事实上,我并没有进市区,但照样收,说是市区范围扩大了,你说冤不冤?
我不知道收“进城费”的法律依据何在?只知道,不少城市都在效仿,给出的收费理由无非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或者外地车辆占用了本市的道路资源。一时间各城市纷纷画地为牢,高筑篱笆,干起了坐地收费的行当。至于收费标准怎么定,为何各地标准不一,收取的费用怎么开支,是否足够还贷、何时截止等等,均不向公众交代。甚至连为什么有的城市收、有的城市不收,也不做解释。
事实上,也不可能制定收取“进城费”的法律政策,因为它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为什么?作为公共产品,城市道路理应由政府建造、管理和维护,并向纳税人免费提供使用,因为纳税人已经为获得此项服务支付了各种税收。纳税人交钱给政府,就是要政府为他们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不然,要你政府干什么?就车主而言,他们在购车时已经缴纳了各种税费,包括购置税、车牌费、燃油税、车船税乃至停车费,这些钱难道不是用来建设城市道路的吗?还好意思要他们再缴“进城费”和“四自费”吗?
此番杭州提前终止“进城费”和“四自费”,可谓迷途知返。我之所以要对此举赞一个,盖因“提前”两字。这个“提前”,是相对于“2012年12月31日”来说。根据浙江省政府2010年1月初颁布的文件,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衢州、丽水8个城市,道路“四自“项目收费期限,原则上统一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杭州没执行这一规定,而是提前一年终止收费了。相比于各地高速公路、二级公路的收费站,尽管已经还清了贷款,过了收费截止期,仍然不顾各部委的限撤令、禁收令,能拖则拖,能赖则赖,多收一天好一天,杭州市的作为值得称赞。